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洱源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洱源县应急管理局决定依法对洱源利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洱源县中腾商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名称:洱源中腾商贸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已被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如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洱源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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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艳丽
排版:杨锦元
审核:施新弟 周丝莹
终审:李义勇 卢夺坤
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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