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三年来,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在贵州不断落地生根,“村字号”赛事、非遗文创和数字文旅持续发展,文化资源的利用方式由展示传播延伸至品牌运营、平台传播和市场交易。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文化资源经营利用,成为贵州文化新业态行稳致远的关键课题。笔者近日走访了解到,贵州正以具体规则回应实践需求,为文化资源进入经营和交易场景提供清晰的制度指引。
多主体协作 场所与规则先行
“村超”“村BA”等文化活动已超出单一赛事本身的影响范围。游客参与赛事、体验民族文化、购买文创产品、接受旅游服务,往往形成连续的消费过程。文化活动、非遗资源、旅游场景和商业服务在同一消费链条中相互连接,但这些环节背后通常对应不同的主体——村集体负责活动组织或场景提供,文化传承人提供技艺和文化内容,企业承担运营推广,景区和平台提供服务渠道。
对此,实践中逐步形成共识:文化产品开发使用公共文化场所或集体经营性场地时,场所权属和管理性质决定其使用程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场地,其使用和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定的内部决策和分配规则处理,收益用途和分配情况向成员公开。联合演出、文旅线路、体验项目等产品横跨多个环节,合作范围宜由参与主体提前明确,合作协议可以约定服务标准、成本承担、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分层保护 传统元素与新表达权利各异
贵州苗绣、蜡染、民族歌舞等传统文化资源不断进入文创、演艺和旅游体验场景。长期流传的纹样、技艺和民俗表达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群体性,其文化价值来源于共同传承和持续使用。经营主体参与开发,并不当然取得对这些文化元素的排他权。
设计者围绕传统纹样重新创作图案,创作者以民族文化为素材制作音乐、影像、舞台作品或文创设计,符合独创性等法定条件的,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受到保护的是创作者形成的新表达,新作品获得著作权,不会使其采用的传统题材、技艺方法和通用文化元素一并进入作品权利范围。“村字号”、文旅项目名称和文创品牌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来源识别功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权的效力围绕核准注册的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展开。
文化产品进入商业开发后,合同宜分别确认素材来源、作品权属、商标许可范围和收益分配,避免将一种权利的保护范围延伸至另一类文化资源。
数字经营 厘清主体责任与数据规则
贵州文化新业态借助直播平台传播时,文化展示、推介和交易经常在同一账号中完成。“村字号”赛事、非遗产品和旅游项目可以通过主播完成推介,也可以直接链接门票、文创产品和旅游服务。消费者在页面上接触到的是账号和主播,实际经营者可能与账号运营者、主播并非同一主体。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并持续展示其身份信息。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提供主体、宣传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平台介入交易的具体方式。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门票预约、住宿预订和旅游服务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收集游客姓名、联系方式和订单信息,最初服务于合同履行和消费保障。履约信息转用于游客画像、产品推荐和市场营销,不能仅以履行原合同为依据,处理目的和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另行确认合法性基础并履行告知义务。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文旅开放 涉外服务规则持续完善
随着贵州文化新业态走向更大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场景出现跨境因素。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旅游条例》围绕旅游规划、促进发展、经营与权益保护、安全和监督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重点景区、交通场站和线上预订页面可以提供准确一致的多语种信息,标明价格、退订和变更规则、安全提示和投诉渠道。
涉外文旅人才培养可以结合具体岗位设置法律实务内容。前端服务人员重点掌握旅游合同、消费争议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跨境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和数据出境等事项由企业法务或者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贵州文化新业态植根于群众参与和地方文化积累,其长期发展以稳定的权利关系和经营秩序为条件。把地方实践中形成的经验转化为具体规则,是贵州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曾诗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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