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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绝非“随心所欲”
“黑飞”“乱飞”行为
给公共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同时也触碰了法律底线
近日,乾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无人机 “黑飞” 案件,持续加大低空飞行乱象整治力度,牢牢守住辖区低空安全防线,全力保障空域安全、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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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乾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群众操控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违规超高飞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经核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化名)在未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未按规定报备飞行计划,且未核查空域属性的情况下,于乡镇区域擅自起飞。王某不清楚该区域为管控空域,违规闯入禁飞区域,扰乱空域正常管理秩序,对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到案后,王某对自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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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乾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飞行,并限期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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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黑飞”首次被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01.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注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待民航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飞行活动。
02.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区域上方的空域以及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制区域为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关于真高120米的理解,即无人机飞行时距正下方自然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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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0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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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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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不是法外之地
无人机“黑飞”必被追究
依法飞行、安全飞行、文明飞行
拒绝“黑飞”!
让我们共同携手
营造安全、清朗、有序的
无人机飞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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