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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确权宅基地原址原样翻建唯一自住住房,无新增占地、未突破村庄规划、未改变住宅用途,仅缺失建房审批手续的,属于程序瑕疵而非实质违法,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应当责令补办手续。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仅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因年久失修成为危房,遂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原址翻建自住住房,未扩大占地面积、未加高楼层、未改变住宅用途,亦未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仅未提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当地乡镇政府以“未批先建”为由,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整体拆除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除决定。
争议焦点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原址翻建行为,是否一律构成可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判例认为:农村村民在自有确权宅基地上翻建唯一自住住房,严格控制在原宅基地证载边界、占地面积及原层高范围内,无新增占地、未突破村庄规划、未改变住宅用途的,仅缺失建房审批手续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实质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应优先适用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不得直接作出整体强制拆除决定。
典型意义
例如本案确立了宅基地翻建“程序瑕疵”与“实质违法”的二元区分裁判标准,有效遏制基层执法“一刀切”拆违乱象。一方面坚守“一户一宅”、耕地保护、规划管控等土地管理底线,另一方面兼顾村民基本居住权益,避免机械执法导致群众无房可住,为行政机关执法与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裁量尺度。
法律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的适用边界,理清了程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本质区别。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权利,原址翻建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未新增违法占地、未损害公共利益与第三人权益,仅欠缺审批手续的,其违法性显著轻微,与超占扩建、占用耕地、一户多宅等实质侵害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存在本质差异。
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类情形通常被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宜直接拆除:一是原址、原四至、原面积自住翻建,无任何扩占行为;二是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因早年农村建房审批制度不完善、基层长期监管宽松形成的普遍无证状态;三是案涉房屋为全家唯一居住用房,拆除将导致无房可住;四是退休回迁人员户籍迁回原籍、长期村内定居、无城镇保障住房,经村组同意进行的危房原址翻建。
反之,以下五类情形构成实质违法,行政机关可依法拆除处罚:一是翻建时超出确权面积、私自加高扩建、侵占集体空地或邻里土地;二是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名下已有合规宅基地又翻建继承老宅;三是城镇户籍子女单纯继承祖宅后整体推倒重建;四是擅自改变宅基地住宅用途,用于厂房、商铺、民宿等经营;五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翻建房屋,触碰耕地保护红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高法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纠纷发生后的司法评判标准,并非默许农村翻建房屋可以跳过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村民翻建房屋仍需遵循“先审批、后动工”的法定流程。即便符合程序瑕疵的认定条件,补办手续能否成功仍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建议有翻建需求的村民提前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现场勘查后,同步取得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动工,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行赔申1385号;(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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