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双重身份的人犯罪,按哪个罪名处理?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关键看行为时利用了哪一种职务便利。依据刑法第93条,判断核心是是否从事公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实施的,定贪污罪、受贿罪;利用普通单位人员职务便利实施的,定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判断标准不是单位所有制性质,也不是人事编制,而是行为人所实际依托的具体职权。一个人既任国有单位委派职务又任民选或企业自治管理职务的,按行为分别对应罪名处理;分别利用不同职务便利实施多个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处两种做法。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的,依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刑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将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是否从事公务是身份认定的实质标准:从事公务指代表单位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与编制、头衔并无必然对应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或收受财物的,按贪污罪、受贿罪处理,而不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双重身份人员的行为定性遵循“利用何种职务便利,定何种罪”的规则。例如同时具有国有单位委派职务与一般管理职务的人员,利用委派职权审批资金并收受好处的部分定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利用一般管理职权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部分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两类行为分别独立评价。
三、不同罪名对应的法律后果
按受贿罪处理时,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处罚引刑法第383条: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
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时,适用刑法第163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据法释〔2016〕9号第11条,该罪数额较大为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百万元以上,与受贿罪的三万元、二十万元档存在明显差异。
若行为人分别利用两类职务便利实施了多个行为,罪数认定直接影响刑期:司法实践中对分别涉及刑法第385条与第163条、第271条的行为竞合,存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处两种不同做法,需结合行为对象、资金归属与职权的关联程度逐项论证。数罪并罚情形下刑期在两罪之间综合决定,择一重处则以较重一罪定罪量刑,辩护时应把罪数问题作为核心争点。
四、普通人遇到该怎么办
第一步,梳理任职文件与职责范围。调取任命文件、委派手续、股东会决议、村委会选举记录等材料,明确哪些职权来源于国有单位委派、哪些来源于单位自治管理,为身份认定准备证据基础(对照刑法第93条)。
第二步,保存资金与职务行为的对应证据。涉及款物往来的,保留合同、审批单、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行为依托的是哪一类职务便利(对照刑法第93条的从事公务标准),避免被笼统按较重罪名指控。
第三步,尽早委托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依刑诉法第39条在看守所安排会见,核实案情并开展定性辩护。
第四步,符合条件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4条,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签署具结书后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第201条)。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以为只要在国企或村委任职就一律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身份认定看行为是否依托从事公务的职权,刑法第93条以职责实质为标准;单纯的技术、劳务行为即使发生在国有单位,也不能排除按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的可能。
误区2:以为一人触犯两罪必然择一重罪轻判。分别利用不同职务便利实施多个行为时(如刑法第385条与第271条的对应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处两种做法,罪数认定差异直接影响最终刑期,需结合每个行为与职权的对应关系逐项论证。
误区3:以为村干部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释明确,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可依刑法第385条构成受贿罪。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从事公务的实质标准,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受贿罪定义与处罚规则,依第383条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三档法定刑。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第11条:受贿三万、二十万、三百万元数额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六万、一百万元标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4条、第201条: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签署与量刑建议采纳规则。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09-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