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ST八菱9月30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起关联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此前两案均经历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本次重审一审结果明确了相关权责划分,同时法院一审认定ST八菱与印象恐龙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驳回了原告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
本次涉及的两起案件均源自2019年4月印象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出资设立剧场公司建设专用剧场,完工后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场地。后续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互诉至法院。
本次重审一审的两起案件判决具体涉及的支付义务明细如下:
案件编号判决涉及款项类型金额(元)责任承担主体(2025)桂03民初19号违约金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场馆设计费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消防设计费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律师费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财产保全保费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己方承担部分)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鉴定费(己方承担部分)印象恐龙公司(2025)桂03民初19号鉴定费(己方承担部分)ST八菱(2025)桂03民初23号案件受理费印象恐龙公司
其中(2025)桂03民初23号案件判决直接驳回了印象恐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ST八菱同时提示,本次判决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期间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两起案件外,ST八菱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后续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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