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苏州高曼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者风险测评设置不规范,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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