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内部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在原奖励金额基础上额外增加30%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单次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修订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优化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并加大内部举报人激励力度。该《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十大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特殊时段,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等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等行为。
举报参与渠道也得到了拓宽,鉴于“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已于2024年全面停用,《办法》删除了涉及该热线的相关表述。公众可通过12345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多元化渠道进行举报,满足不同群体的表达习惯。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属实的,方可获取奖励。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
奖励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得到优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限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对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立案,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上述多种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最高标准作为奖励金额。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20%的奖励;举报时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30%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单次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办法》新增悬赏规定,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法取得关键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安徽商报记者:汪漪
审核:张剑 编辑:胡霈霖 校对: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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