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15 日,《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39 号)正式施行,标志着矿业领域 “圈而不探” 的现象被制度性终结。 手握探矿权的从业者,务必重点关注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关于矿权期限、面积核减、续期不予通过情形,本文一次性梳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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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大核心新规,直击 “占坑式拿矿” 痛点
矿权再也不是可以无限持有的终身资产,而是一份需要拿出勘查成果才能续期的 “考勤卡”。
变化
具体工作内容
核心作用
期限封顶
探矿权期限 5 年,续期最多 3 次,每次 5 年;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矿产经审批可增加续期次数
《条例》第十五条
续期核减
每次续期按比例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已经探明矿产资源的区块,不计入核减基数
《条例》第十七条
不干活不给续
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没有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不予办理续期
《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窗口
需要在探矿权期限届满前 6 个月‑3 个月之内提交续期申请
《条例》第十六条
二、36 种战略矿产,国家统管全面升级
新《矿产资源法》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确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和动态调整。现行目录包含36 种矿产:6 种能源矿产、25 种金属矿产、5 种非金属矿产。
在此基础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设置四道管控约束:
- 出让权限上收:战略性矿产矿业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级部门组织出让;
- 优先招标出让:紧缺程度高、中型以上储量的矿产地,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 强化规划调控:针对特定矿种实施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
- 加大惩处力度:涉及战略性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这三类矿权持有者将直接受到影响
- 长期持证不开展工作的持有者
- 面积核减 + 不予续期双重约束,矿权面积缩水将成为大趋势。
- 想要靠矿权转让套现的主体
- 以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持有时间不满 5 年,不得进行转让。
- 寄希望地方关系获取战略矿权的从业者
- 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权限不再下放市县,依靠 “关系办证” 的路径已经行不通。
四、当下立刻要落实的 3 件实操工作
- 全面对表梳理:核对自身矿权到期时间、出让方式、历年勘查投入台账,做到底数清晰。
- 抓紧勘查补课:以矿权到期前 6 个月作为倒计时节点,落地实质性勘查作业,同步留存完整勘查成果资料。
- 完整归档留痕:勘查工作总结、项目投入凭证,做到按年度留存,续期、面积核减时,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开展勘查工作。
划重点:面积核减不等于无偿没收资源,政策目的是把矿产资源向真正实干勘查的市场主体集中。 新规则之下,开展实实在在的勘查工作,才是矿权保值的最好手段。
矿权的价值,不在于 “把矿占在手里”,而在于真正把资源储量探明。 本次新规淘汰的不是中小矿主,而是矿产投机者。不必过度纠结勘查面积核减多少,把勘查投入转化为实实在在矿产储量,才是谁也无法核减的核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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