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龙头企业与前员工的对簿公堂,一场实名举报引发的上市悬念
导语
临近资本市场关键节点,企业与员工之间围绕股权、期权激励的纠纷正密集浮出水面。继小红书赴港上市进程因前员工实名举报引发"搁浅"传闻之后,武汉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飞光纤")亦被一份员工持股纠纷材料推至舆论焦点。两起事件虽发生在不同企业、不同阶段,却指向同一组法治命题:VIE架构下的权责切割、员工激励兑付的诚信底线,以及企业在冲刺上市时的合规信息披露。
案例一:长飞光纤前员工汪洪海——"强制清退"的员工持股之争
据当事人汪洪海提供的材料及陈述:其于2001年入职长飞,2015年应单位组织安排,贷款182.52万元参与持有长飞光纤30.8万股员工持股,以核心技术骨干身份支持公司赴港及内地两地上市,期间自行承担贷款利息与二级市场投资风险。2020年汪洪海离职时,经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获准继续持股,公司亦照常逐年发放分红。
材料称,2025年长飞股价出现异动后,公司向汪洪海提出按原价退出持股,遭到拒绝;至2026年初,长飞股价大幅攀升,公司连续发出通知,以其离职为由实施"强制清退"。汪洪海随后提起诉讼,按长飞最后一次强制清退通知时点的实时股价117.83元/股主张兑现股票。
汪洪海在诉讼取证过程中进一步发现:涉案员工持股平台早在2025年股价大涨之前,即已未经持股人同意、分多次将所持长飞股票全部清仓,且事后未告知持股人。其材料同时指控,长飞方面存在以工作刁难、行业打压等手段逐个清退持股员工,诉前向其离职后任职单位要求出具虚假证明、并通过中间人施压逼迫其放弃股权主张等行为;庭审中,长飞一方对工商内档中已删除的"离职后原价回购"条款坚称"协议没有实质性变更",对持股平台已提前清仓股票的事实,则辩称"该平台还可以进行其他投资"。
汪洪海表示,其怀工程技术之心从江苏亨通来到武汉长飞,陪伴企业二十余年,如今却遭遇"欺骗、隐瞒、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旨在"抹平持股平台违规操作的损失,剥夺劳动者的权利"。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获得长飞光纤方面就上述单方陈述的正式回应,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
案例二:小红书IPO"搁浅"风波——一份判决书引爆的合规质疑
几乎同一时期,小红书的上市进程同样被员工权益纠纷搅动。2026年6月,其原商业化华南直销负责人陈浩向港交所上市部、香港证监会递交实名举报材料,随后又在中国证监会官方举报平台完成实名举报,并附上劳动仲裁及一、二审判决书、期权诉讼卷宗等司法文书。
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红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令赔偿190,624元;期权纠纷部分经二审调解,小红书赔偿陈浩期权损失661,545元,两项合计约85.2万元。该案被业界视为国内首例穿透VIE架构、认定境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标杆性司法判例。
举报的核心争议在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小红书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主张,期权协议系员工与境外Xingin公司签订,境内公司与境外主体相互独立、不存在控制关系,期权纠纷不属于境内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其若以红筹VIE架构赴港上市,依法必须在招股书中披露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财务合并报表——同一对主体关系,在"诉讼"与"上市"两个场景下表述完全相反,被举报方指为重大信披瑕疵,可能误导投资者。陈浩据此向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核查境内外主体关系陈述矛盾、完整披露用工违法记录、披露ESG劳工合规整改方案等三项诉求。
受此影响,市场一度盛传小红书"秘密递表后上市进程受阻""年内上市无望"。7月22日,小红书方面回应媒体称"目前流传的IPO相关信息均不属实",但未披露真实的上市筹备进度,亦未正面回应该举报所涉的合规争议。按照港股IPO规则,递表后招股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聆讯需重新递表;若监管因举报启动问询,上市时间表将相应拉长。
法治观察:上市不是消解义务的"时间窗"
两起事件中,企业的处置路径呈现出耐人寻味的相似性:纠纷爆发于员工离职之后、激化于公司股价或估值上升的窗口期;企业均倾向于借助架构安排切割责任——或以持股平台"独立运作"为由架空员工持股权益,或以境内外主体"相互独立"为由对抗期权兑付;而当纠纷真正进入司法或监管视野,此前矛盾的信披口径与工商档案,反而成为对簿公堂时最直接的证据。
法律界人士指出,员工股权激励在性质上兼具劳动报酬与投资权益双重属性。企业在IPO等关键节点以"强制清退""原价回购"等方式压缩兑付成本,不仅面临劳动法上的违法解除风险,其持股平台的减持、清算等操作若未经持股人同意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还可能触及合同违约乃至信息披露瑕疵;对拟上市公司而言,诉讼文书中对企业架构的陈述与招股书披露口径不一致,足以构成影响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风险。
资本市场以诚信为基石。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上市窗口不是消解员工权益义务的"时间窗",恰恰相反,它是合规成色被放大检视的"放大镜"。员工激励如何兑付、架构陈述如何自洽、用工历史如何交代,理应成为企业冲刺资本市场前的必答题,而非留待判决书和举报信揭开的"隐形雷区"。
(应受访者要求,本文当事人信息依材料原文表述;文中涉及的案件事实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及监管机构认定为准。)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