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孙某购车使用近两载之后,以商家交付车型不是2024新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全款并由销售方承担剩余车贷本息,最终其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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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孙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想要购买该品牌V系列最新款车型,明确要求车辆配备223座椅、遥控钥匙等全套配置。之后孙某以按揭融资租赁方式完成购车手续,顺利提车并正常使用车辆。
2026年4月,孙某偶然得知该V系列没有2024款,自己拿到的实为2022款、2023年11月出厂的车子,遂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已经构成消费欺诈。
被告销售公司辩称,双方交易以约定配置为核心,交付车辆全部符合约定标准,各项手续已经完成,消费者实际使用车辆时间较长。
法庭审理认为,消费欺诈认定需要商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过错以及对应的客观行为。经核查,交易当时市场在售最新官方款就是2022款,并无所谓2024款车型,交付车辆配置也全部符合双方约定,销售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来源:利川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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