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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百姓心里一直有个疑问:明明案子判错了、无辜的人坐牢多年,最后平反洗清罪名,为什么当初办案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很少有人坐牢?最多就是批评、扣绩效、记个处分,看着让人心里憋屈。
这里藏着一个简单道理:法律只惩罚故意乱搞、存心害人的人,不会单纯因为能力不足、粗心大意办错案子就判刑。偷懒马虎属于工作失误;故意造假、栽赃陷害才是犯罪。同样是造成冤案,这两种情况,最后的处理结果天差地别。
一、安徽于英生案,民警遗漏关键证据,定性业务过失。
2006年,安徽蚌埠,于英生被认定杀害妻子,判处无期徒刑。多年之后再审,真凶落网,2013年于英生冤案平反。调查组事后核查,当年办案民警没有收受贿赂,也不存在故意栽赃。只是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工作粗疏,没有认真排查现场物证,漏掉了外来第三人指纹这一关键线索,证据链条没查扎实,直接移送起诉。
调查结论认定属于办案人员履职疏漏、业务把关不严。没有证据证明办案人主观故意制造冤案,最终只对相关办案人员作出内部政务处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二、河北聂树斌案,审讯笔录简化取舍,难以认定故意伪造。
案件发生在1994年河北石家庄,聂树斌当年被认定为强奸杀人凶手并判决。多年后案件启动再审,2016年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复查卷宗发现,当年讯问笔录删减了聂树斌部分辩解内容,只摘录对定罪有利的陈述。
办案人员解释,当年笔录整理时进行了文字简化,并不是凭空编造口供。调查组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刻意伪造口供、蓄意陷害,只能认定属于当年办案程序不规范,存在业务瑕疵。相关人员仅作出内部纪律处理,没有刑事立案。
三、云南孙万刚案,审讯诱导获取口供,查不出徇私动机。
1996年云南巧家县,孙万刚被认定杀害女友,判处死缓。2004年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复查发现,当年办案民警破案压力巨大,审讯过程中使用诱导问话,引导孙万刚说出和现场情况吻合的虚假供述。
但是调查组从头到尾,没有查到办案民警收好处、挟私报复的证据。办案民警只是急于破案,审讯方式粗暴违规,属于办案作风问题,不是主观故意要陷害当事人。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只给予内部处分。
四、广东徐辉案,送检物证把关不严,属于履职疏漏。
1998年广东珠海,徐辉涉嫌强奸杀人被判死缓。2014年再审改判无罪。当年办案人员将生物检材送去鉴定,没有仔细核对检材采集、封存流程,检材本身存在瑕疵,错误的鉴定意见直接支撑了有罪判决。
核查结论:办案人员没有调换、伪造物证,只是责任心不足,对送检材料审查把关不到位。不存在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属于业务过失,相关人员被通报批评,不追究刑责。
五、河南李怀亮案,法官证据判断偏差,法律适用出现失误。
2001年河南叶县,李怀亮涉嫌杀人,多年被羁押,2013年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当年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的众多疑点没有足够重视,采信了存疑证据,作出有罪认定。
纪检部门核查后确认,审理该案的法官没有收受钱财,不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仅仅是对证据标准把握不准、审判经验不足,属于法律理解和判断上的业务失误。最后仅给予政务处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法律追责看的不是案子最终错没错,是办案人的主观想法坏没坏。只要拿不出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故意造假、故意陷害、收好处徇私,哪怕最后酿成冤案,也只能定性为工作失误、业务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
工作失误,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给纪律处分;故意害人,属于刑事犯罪,要判刑坐牢。这就是很多冤案平反之后,大众感觉追责偏轻的根本原因。
不是法律不公,而是法律有一条硬性底线:能力不足、干活粗心可以被当成工作过错;但是故意作恶、徇私枉法,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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