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十个判断错误,其中五个来自对个人成因的误读
办案中反复出现的判断错误高度集中,以下十个按出现频率排列,前五个都源自对个人成因的误读。
第一个,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是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设置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指向的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句话非但不能出罪,反而说明行为落在了这一条的射程之内。
第二个,我确实不知道这是犯罪,所以没有故意。这属法律认识错误,通说认为一般不阻却故意,不知法律不免责。它的正确用法是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与量刑评价中被酌情考虑,不是无罪辩护的支柱。
第三个,大家都这样拿,为什么只抓我。行业风气不是规范依据。邹俩森案((2020)闽0212刑初123号)受贿40万元,谋取的系合法利益仍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第四个,我办的是该办的事,没有损害单位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也不区分利益是否正当,承诺、实施、实现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第五个,我是因为经济压力大才拿的。动机不是构成要件要素,量刑层面的考量不改变定性。数额较大的案件通常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反而说明贪利动机较强。
后面五个是通病。第六个,借款写了借条就安全。以借为名的认定看五项因素,包括有无还款期限、是否实际催要、协议形成时间、有无还款能力表示、与谋利是否具有对价关系。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44万元中仅认定203777元,其余结合还款行为认定为借款,可见审查是实质而非形式。第七个,合伙分红就安全。以合伙为名看四项,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担风险、分红是否与出资比例对应。第八个,如实入账就不入罪。如实入账退出的是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评价范围,不影响第一款的独立审查。第九个,数额小不会判实刑,或者认为三条数额线都全国统一。季某案((2015)朝刑初字第687号)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适用缓刑;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十八件样本的缓刑分布为五十万元以下约百分之八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约百分之五十、一百万元以上接近于零,须注明这组数据来自修正前两档结构的样本。另外,三万元立案线全国统一,属立案层面;档次线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法释〔2026〕6号第八条,2016年两高解释第十一条按二倍、五倍对应的口径在该范围内不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第十个,退了就没事。退赃是量刑减让事由而非出罪事由,组合运用减让约三成至四成,仅退赃约一成至两成。
三个自检动作。第一,标明自己的主张落在四层规范的哪一层,个人成因只作背景不作裁判依据。第二,逐笔清单成行七列,包括时间、金额、支付方、名义、对应事项、当时职责状态、同期材料,百分之三十五的数额辩护成功率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第三,全部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单独标注案发后补做的件,补做的材料会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为不可争。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把四处个人成因折算成九件可核查的合规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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