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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侵权纠纷频发,准确界定权利边界与侵权判定标准,是有效维权的前提。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翃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与抗辩路径,供大家参考。
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杨翃律师提示,等同原则适用须逐项特征比对,不得合并认定,且受禁止反悔规则与捐献规则的限制。
不侵权抗辩的法定路径
被诉侵权人可依法主张多种不侵权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列举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及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等。其中先用权抗辩要求行为人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作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杨翃律师指出,抗辩成立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行为人应注重研发记录与生产凭证的系统留存。
专利侵权诉讼兼具技术判断与法律适用的双重复杂性。杨翃律师特别强调,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善用举证妨碍规则与证据保全制度,在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资料时,可依法主张不利推定,争取充分且具有惩戒力度的赔偿。同时,侵权人在应诉时亦应积极构建多重抗辩体系,从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到合法来源抗辩,逐层检视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责事由,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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