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法治日报公布的这样一起案例——
恋爱期间,女子李某为维系感情,自愿为男友祖某先后花费11万余元。后来两人分手,这些支出的费用,李某能要回来吗?9月17日,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婚恋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潘从武,公众号: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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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可撤销。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祖某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可撤销情形。经核查,涉案款项多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双方聊天中的婚嫁相关表述为情侣日常情感用语,无订婚、商议婚嫁等实质性行为,双方家长亦未曾见面,无法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与。同时,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9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潘从武,公众号:法治日报
这案子可以看做是“大姐姐网恋小狼狗”,结果11万打了水漂。其实还挺新鲜的,因为以往很多类似案例,都是男方给女方花钱,各种520、1314,买包买手机啦,分手后却要不回来。像我以前写过的《》甚至占据男性生态位的《》也是如此。
就是说,像这种男方分手后讨钱的情况,基本上会被骂抠门;法院也经常判定特殊金额、日常消费、没订婚没见家长这些都属于一般赠与,通常是不退的。
而这回性别互换,女方李某给男大学生祖某买衣服、零食、数码、情侣饰品,微信支付宝“留着吃饭”,异地见面出游全包,11万下去。分手起诉后说是对方答应结婚还卖惨,花的钱都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必须全退,再加5000块精神抚慰金。
巩留县法院对此表示,“留着吃饭”就是主动生活赠与;买衣服零食旅游也是恋爱共同消费;聊天里什么“以后结婚”也就是情侣之间的嘴炮,既没订婚、没见家长,也没谈彩礼,无法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与;至于精神抚慰金?这又不是侵权案……于是通通驳回,受理费由李某自己出。
你们看,换个性别,结论跟那些“男的给女的花费”的案子结果一样了,新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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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以为我是在嘲讽这个李某的恋爱脑活该?不是的。我认为恋爱不是不能算账,分手不是不能要钱。但算账得按法律性质来,而不是按“谁男谁女”来。
法院这套逻辑其实不复杂,如果是借款,有“借”“还”“周转一下”的合意,有借条、聊天、备注等,那就按借贷要回,无论男女;如果是附结婚条件赠与,那些大额金钱、贵重物品,见家长、订婚、彩礼性质、买房购车专款等等,一旦婚没结成,证据充分的话就要去那回——虽然具体实务中也不简单,像我之前写过的《》就是这么尴尬。
再说一般赠与和共同消费,520、1314、吃饭、旅游、衣服、零食、“支付宝转300留着吃饭”、小荷包1000等等,一旦交出去了,就是恋爱成本。像这种转账吃饭和转账喝奶茶没啥区别,所以判决不还没啥问题。
讲真这类案子如果判女方赢,那毫无疑问又是篇“大姐姐被小狼狗骗财骗色后有法律撑腰”的女频爽文——事实上如果真这么判,你们信不信那些“陈清泉”们肯定找得到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来一波,女方肯定能要回起码大部分钱。
但巩留县法院没干这个,它没因为李某是女方、花钱多、网恋被画饼,就顺手判“弱势女性维权成功”;也没因为祖某是男大学生、收了姐姐钱,就顺手扣“吃软饭”的帽子然后动用公平原则退钱。
它就看钱是什么性质、有没有结婚条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原告能不能举证,举证不了自然就驳回了。既不怜弱,也不仇富,更不媚性别。不偏不倚,这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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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从见证过山城瘦狗案后,我心目中的理想状态当然是恋爱里每一笔借款、每一笔婚约钱、每一笔疑似被诈骗的钱,男女双方都能清清楚楚要回。
但如果法律暂时做不到“男花女花都自动退”,那我只好优选认可男的要不回的,女的也要不回;女的能要回的,男的也能要回。
这倒是跟对恋爱脑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无关,只是因为受不了同样一笔钱,男的转给女的就叫自愿,而女的转给男的就叫被骗。
巩留县这案子,就是把这种双标给戳破了,都要不回。规则统一,不偏袒某个性别,公平处理,就是本案带来的最大的惊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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