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结石剧痛,医院留观室不幸身亡,家属索赔86万,二审开庭,权责边界引热议…
这是一桩读来让人心里沉甸甸的悲剧。浙江温州一名49岁男子,因为输尿管结石急性发作,深夜赶到医院输液。输液之后,剧烈的绞痛依旧没有缓解,他行动困难,请求医院允许自己在留观室躺着休息。谁也没有想到,这短暂的留宿,最后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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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妻子魏女士在庭审里描述了事发经过:“他因为太疼了,躺着休息一下,后来他就自己用医院的那个电缆线,套到那个床头孔洞里面,他就自己把自己给……”。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已经排除他杀,认定是自行采取极端行为窒息身亡。
熟悉医学常识的人都清楚,输尿管结石带来的肾绞痛,属于等级很高的剧痛。很多经历过的人形容,那种疼是一阵阵撕裂式的,坐立难安,躺也不是、坐也不是。也正是因为这份难以忍受的痛苦,家属始终难以释怀。家属的想法很朴素:人进了医院,本就有办法做止痛干预,可疼痛没能控制住;既然医院同意留在留观室过夜,夜间就该定时巡查,如果有人早点发现,悲剧或许还有机会避免。
事发之后,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提出86万元的索赔。一审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家属全部诉求。一审判决里有个核心观点:输液结束,对应的诊疗工作就已经完成。医院同意男子留在留观室,并不是继续收治、持续监护,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善意提供临时休息的便利,法律上称之为“好意施惠”,并不等于要承担全天候看管监护的责任。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论,选择继续上诉。9月22日,这起案件在温州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各自陈述理由,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两边的分歧,其实非常清晰。家属一方认为,留观室是医院管辖范围内的场所。只要医院同意患者留下来过夜,就形成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就算治疗已经做完,夜间基础巡查不能省。人是在医院场地里出事,医院存在夜间巡查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家属还提到,丈夫出事之前,并没有表现出轻生倾向,是剧痛带来的痛苦,让他在失控状态下做出非理性举动。
而医院这边的答辩意见,则坚持一审的逻辑。医院强调,没有开具继续留观治疗的医嘱,不是正式的留院观察。医院只是体谅他疼痛难忍、不方便独自回家,才允许临时歇脚。作为基层医院,医护人手有限,不可能对每一位留宿在留观室、治疗已经结束的成年人,进行不间断盯守。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做出的极端行为,很难提前预判和阻止。
消息传到网上,网友也分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网友共情家属,觉得场所归医院管理,只要允许人留下来,就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干净。留观室本身就是给病人使用的地方,夜间巡查本就是常规操作,如果巡查到位,说不定就能及时制止。
但也有不少网友站在医院这一边。他们提出,不能无限放大医院的责任。医院的本职是治病,不是看管成年人。如果善意收留一名治疗完毕的患者休息,一旦出事就要赔钱,往后医院可能不敢再行这份方便。以后遇到疼痛难受、暂时走不动路的病人,医院为了规避风险,直接要求病人必须离开,最后为难的还是普通患者。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两件事:正规的留观治疗,和单纯留宿休息,完全不是一回事。真正的留院观察,是医生开具医嘱,纳入医疗监护,定时监测体征、护士按规范巡视,这是医疗服务。而本案里,输液治疗已经结束,没有留观医嘱,留宿只是临时落脚。两者对应的责任、护理标准,有着天壤之别。
当然,法律上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这个义务,也不是没有边界。它不等于要预判并阻止成年人所有自伤、极端行为。侵权赔偿,需要证明机构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举证的门槛并不低。
这场官司,本质上就是在厘清一个难题:善意的人情,和法律上的责任,到底该怎么划界。
悲剧已经发生,逝者再也回不来。家属想要一个说法,这份心情能够理解;医院也有自己的抗辩理由。二审法官,需要仔细核对全部证据、监控记录,结合法律条文,审慎划分各方责任。最终的结果,还要等法院正式宣判。
这件案子,也给医患双方都提了醒。医院在同意患者留宿的时候,也要评估潜在风险;患者剧痛就诊,如果疼痛持续难以忍受,也要主动呼叫医护,及时反馈身体感受。
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善意值得保护,但生命安全更要重视。
你觉得,医院同意患者在留观室留宿,是否需要承担夜间持续巡查的责任?欢迎留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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