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解析】
案号“”(2023)渝03民终540号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其一,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以“创伤性”为根本标准。医疗美容是指利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创伤性或侵入性医疗技术以修复和重塑外观和人体各部位形状的美容项目。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非侵入性美容护理。区分二者可根据美容器械在医疗器械管理目录中的分类,也可结合当事人对美容方式的描述、美容器械的工作原理综合判断。本案中,市场上俗称的“热玛吉”是指特定医疗器械和特定医疗美容项目,其工作原理符合医疗器械分类中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应认定为医疗美容项目。
其二,医疗美容项目需要“双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美容服务机构须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操作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二者缺一不可。
其三,经营者不具备“双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构成消费欺诈。消费欺诈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如经营者实际提供的是生活美容项目、使用的器械并非医疗器械,则存在宣传项目与实际服务不符的问题,构成积极欺诈;如经营者提供的是真正的医疗美容项目,但其既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也无执业医师资质的操作人员,其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该服务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极欺诈。
其四,经营者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构成欺诈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无从事医疗美容相关资质而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服务合同无效,应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服务费。同时,经营者在明知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径行提供该项服务的,构成消费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消费者支付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
二、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起,马某到某美容公司接受美容服务。2020年10月,马某在该公司交纳1.53万元购买一款名为“热玛吉”的美容服务。2021年2月,马某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还“热玛吉”服务费及账户中未做服务的费用73655元和未拿完的面膜。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马某带走未做的面膜,某美容公司退还部分款项。因双方就“热玛吉”服务费和其余未做服务的款项未达成和解,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公司赔偿违法经营医美“热玛吉”给其造成的损失61200元(1.53万元×4),并退还已付的服务费43855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退还马某未消费的服务费共59155元,并按照“热玛吉”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马某损失4.59万元。某美容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案件焦点与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案涉“热玛吉”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某美容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是生活美容服务,使用的器械并非医疗器械。马某则认为“热玛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
其二,某美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某美容公司认为其已提供服务,不构成欺诈。马某则认为某美容公司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构成欺诈。
四、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第一层:案涉项目的性质认定。法院从“热玛吉”的工作原理入手,认定其符合医疗器械分类中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属于医疗器械。据此认定“热玛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而非生活美容。
第二层:经营资质的审查。医疗美容项目需要“双资质”:美容服务机构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操作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质。某美容公司系专业从事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也无执业医师资质的操作人员。
第三层:欺诈行为的认定。法院采用“双路径”分析:若某美容公司实际提供的是生活美容项目、使用的器械并非医疗器械,则存在宣传项目与实际服务不符的问题,构成积极欺诈;若某美容公司提供的是真正的“热玛吉”项目,但其不具备“双资质”,则其提供该项服务具有明显缺陷,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该服务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极欺诈。无论何种情形,均构成消费欺诈。
第四层:法律后果的确定。某美容公司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服务合同无效,应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服务费。同时,某美容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资质而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五、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其一,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标准。本案明确了以“创伤性”作为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根本标准。医疗美容利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或侵入性技术,生活美容则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侵入性手段。实践中,可结合美容器械在医疗器械管理目录中的分类、当事人对美容方式的描述、美容器械的工作原理综合判断。
其二,消费欺诈的两种形态。本案将消费欺诈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是指以积极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但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分类为认定医美领域的消费欺诈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其三,“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美容公司不具备“双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六、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其一,对消费者的启示。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应核实美容机构是否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操作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对“热玛吉”“超声刀”等医美项目,应要求经营者出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操作人员资质证明。若发现经营者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
其二,对经营者的警示。美容机构应严格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不得超范围经营。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取得相应资质,配备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操作人员。在提供服务前,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服务项目的性质、操作人员资质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否则,不仅服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三,对律师代理的要点。代理消费者一方时,应重点收集经营者不具备“双资质”的证据、服务项目属于医疗美容的证据(如医疗器械注册证、工作原理说明等)、经营者未告知资质缺陷的证据。代理经营者一方时,可审查案涉项目是否确属医疗美容、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是否已知晓资质情况等,争取降低赔偿数额或否定欺诈认定。
本案是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构成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标准、消费欺诈的两种形态以及“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法院通过“双路径”分析,无论经营者是宣传项目与实际服务不符,还是隐瞒不具备“双资质”的事实,均认定构成消费欺诈,体现了对医美行业乱象的司法规制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规范医美行业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