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甘肃一起 1.31 亿元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案件,历经区、市、省三级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陆等申请人提出多处程序方面的质疑。他们反映,案件没尚未终审结束,案外人凭借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期间查封的商品房171套左右,所有解除查封的商品房购房款由第三人截留,案件诉讼费收取、再审审理周期等问题均引发争议。
2023 年10月起,张陆与其他当事人分别起诉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由民事调解书确认:天麟公司需向三人偿还本金约 1.51 亿元及对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天麟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分期履行还款义务,2023 年11月,张陆等人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麟公司名下 “天麟・名城苑” 商品房321套及商铺33间。
后续争议集中在自2023年12月7日查封开始后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查封的商品房未经任何解除查封措施的程序便由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以商品房买受人的身份开始申请解除查封商品房,2024年3月15日由被执行人天麟公司委托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公司向社会第三方出售。
2024年9月,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天麟公司交付剩余查封商品房227套,并要求给付违约金4000万元。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024年11月11日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以执行第三人身份针对上述227套查封商品房提出执行异议。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陆执行查封227套商品停止执行。自2023年12月7日张陆执行案件查封商品房至2024年11月11日,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就查封商品房事件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以多种诉讼理由起诉,且案案均得到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支持。立案、结案时间及快,与其他老百姓立案排队完全不同。
受上诉时限的规定,针对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2025年1月8日张陆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继续向社会第三方出售查封商品房,出售给社会第三方的查封商品多达171套之多,经出售签约合同证明:所有出售商品房全部由被执行人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与社会第三方老百姓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天水市不动交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由甘肃省兰州银行天水支行为与171套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171套商品房首付、按揭款全部付至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企,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提供的本公司账户内。
张陆提供的所有生效法院文书内容、第三方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均证明,在查封商品房至执行异议二审尚未审结、案涉查封商品房已有明确的网签备案主体的前提下,中级人民法院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品房所有权的变更的法律规定,却对张陆在中院当庭质证的第三方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事实、银行为第三方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事实不予理睬,查封商品房从被执行人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名下转移到社会第三方购买人名下的事,枉法裁判,强行将未备案、未登记的查封商品以物权期待权为主,维护一审停止执行的判决。张陆提供的171套出售商品房合同事实证明,该批解封房产对外销售回笼资金约 1.7 亿元,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由公航旅天水公司截留,导致张陆经过合法程序主张与另案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资金缺少1.7亿元债权受损。维持秦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上述事实均有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进行证明。涉案违反法律规定的焦点主要有:
1.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张陆证明公航旅天水公司并未占有查封商品房的证据是:2024年9月9日公航旅起诉天麟公司交付227套商品房的起诉证据,本次起诉中,公航旅要求天麟公司给其交付查封的227套商品房,同时要求天麟公司给付迟延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4000万左右。本次起诉的目是交付227商品房,天水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有交付227套商品房的诉讼事实,却认定公航旅占有了227套商品房,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航旅对227套查封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对张陆提交的被执行人天麟公司与社会第三方签订的171套查封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合同,该171套网签备案商品房是277套公航旅享有物权期待权商品房中的一部分,同一套查封商品房即有社会第三方网签备、兰州银行抵押、按揭贷款的事实,还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航旅享有物权期待权的事实,张陆执行案中查封后又出售给社会第三方的171套商品房所有权归登记备案的社会171位第三方还是天水市级人民法院认定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公航旅,公航旅有没有资格将第三方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作为其公司占有的资产提起诉讼。如此明显的不动产登记备案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作为当地唯一可对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纠错部门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未在判决书中对查封后出售给第三方网签备合同未作任何论理解释。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3.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省国企分公司,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涉及解除查封商品房227套,以现有社会商品房价值合计最少超过2亿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异议之诉227套商品房涉案标的金额超过 2 亿元,依法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多万余元,公航旅同时起诉张陆与另外查封商品房的二个案件,共计三案,诉讼费按个案收取,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最终收取案件受理费每案只有70元。如何不合理收取诉讼费的行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未作任何纠错行为。
天水市中院二审作出支持案外人异议的裁判之后,张陆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甘肃,张陆与其他二案当事人案件标的应该算的上巨大,相应证据也很繁多、而再审案件涉诉当事人是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国企分公司,下称公航旅天水公司)自受理到出具维护裁决仅用了 27 天。
综上评论: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同时满足查封前签订买卖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查封前支付全部购房款、非因自身原因不能过户、查封商品房未足向房地开房公司足额支付房款,但该房系购卖人唯一地套居住用房等条件;查封商品房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171套查封商品已备案登记至社会第三方的事实,对查封商品房所有权依法登记变更的事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多年司法实践中是应该明确可分辩的。为保护省级国有企业分公司的利益,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裁判文是否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张陆,一位与公航旅相比的社会弱势个体,已经向政法纪检监察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情况反映材料,提出诉求:希望对案件涉及的解封、一审、二审裁判、诉讼费收取、等程序开展督查;纠正相关司法审判中的错误裁决,保护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债权。
目前,该案后续救济途径仍在推进当中。本网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文章来源截图《今日头条-文化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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