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沙先生经婚恋公司介绍,与杨女士相亲当日登记结婚,支付彩礼 16.8 万元、婚恋服务费 10.5 万元;双方共同生活近 3 个月后,杨女士以探亲为由失联,二人迅速离婚,杨女士离婚后短期内再婚。沙先生主张遭遇婚托、诈骗,要求返还剩余彩礼、转账红包及未退服务费;婚恋公司否认诈骗,称沙先生虚报家庭资产(宣称有 500 万元存款),未满足女方房产、三金要求导致离婚,已退服务费 5 万元、女方退彩礼 13.8 万元;6 万元转账系酒席费用,属消费支出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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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沙先生和杨女士之前的结婚证
刑事层面:婚恋诈骗刑事立案的法定构成与核查边界
结合我国《刑法》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及同类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婚恋类诈骗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客观双重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需自始不具备真实缔结婚姻、维系婚姻的意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需实施虚构身份、隐瞒关键婚恋信息、虚假承诺等欺骗行为,基于欺骗行为获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
(一)本案暂不符合典型婚恋诈骗的常规认定情形
从已查明的客观事实来看,双方系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后存在近三个月的实际共同生活周期,不存在登记后立即失联、无共同生活的情形;目前无有效证据证实杨女士存在虚假身份、伪造婚史、虚构个人信息等欺诈行为。基于司法实践通例,上述情形与典型婚恋诈骗的案件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暂无法直接认定构成刑事诈骗。
(二)案件可刑事核查的疑点与取证方向
结合案件细节,本案存在可供公安机关核查的线索疑点:一是女方短婚、短期内再婚的特殊婚恋轨迹;二是涉事婚恋机构是否存在批量促成短时闪婚、与婚恋对象配合收取高额彩礼及服务费、事后拆分获利的经营模式。
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女方存在多次短时结婚、离婚并收取财物的行为,或婚恋机构与女方存在串通牟利、刻意隐瞒信息促成交易的情形,相关行为存在涉嫌婚恋诈骗的刑事风险。当事人可整理转账凭证、婚恋服务合同、女方婚恋时间线证据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核查。
民事层面:彩礼、赠与、服务费返还的司法适用规则
(一)彩礼返还:依据司法解释的司法裁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返还诉求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若存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长、双方过错、财物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本案涉案彩礼16.8万元,金额较高,双方共同生活时长仅三个月,符合司法解释酌情返还的适用情形。女方已返还彩礼13.8万元,返还比例超八成,该返还比例契合当前同类短婚彩礼纠纷的司法裁量常态。沙先生主张全额返还彩礼的诉求,暂无明确司法依据支撑。
(二)酒席转账及日常红包的返还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婚恋期间为举办酒席支出的费用、日常小额红包转账,一般认定为维系婚恋关系的自愿消费性支出或无偿赠与。
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定,无偿赠与行为完成交付后,原则上不支持返还;仅在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款项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时,方可主张返还。本案中,沙先生主张返还6万元酒席转账及日常红包,需自行举证款项存在附条件给付约定,无有效举证的,该诉求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三)婚恋服务费返还的合同履约争议
案涉婚恋服务约定服务费金额10.5万元,服务内容为单次相亲对接并促成婚恋匹配。
从合同履约角度分析,当事人单方主张:涉事机构以短时闪婚为交易模式,收取高额服务费,仅完成单次见面对接,未全面履行身份核验、信息核查、风险告知、婚后跟进等完整服务义务,合同核心服务目的未完全实现,据此主张合同存在瑕疵,要求返还剩余服务费。
婚恋机构单方抗辩:已完成介绍对接服务,且已退还部分服务费,剩余费用不予退还。
结合司法裁判口径,婚介机构负有对婚恋双方身份、资产、婚史等关键信息的核验义务,负有如实告知、风险提示的合同附随义务。机构未全面履约、服务存在明显瑕疵的,即便合同整体有效,法院亦可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服务成本,酌定判令机构返还部分服务费。本案剩余5.5万元服务费的返还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裁量判定。
(四)双方信息不实的过错裁量规则
现有事实显示,沙先生在婚恋对接过程中,自行陈述的家庭资产情况与机构抗辩内容不符,存在信息陈述不实情形,该行为违反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涉事婚恋机构未充分核验双方婚恋信息、资产信息,未尽到审慎履约义务,亦存在履约瑕疵。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财产返还纠纷时,会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过错方的诉求支持力度会相应调整。
合规维权路径
(一)当事人维权路径
1. 刑事核查路径:整理全部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服务合同、双方婚恋时间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材料,申请核查是否存在团伙婚托、串通诈骗等违法情形。
2. 民事诉讼路径: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婚恋服务合同履约瑕疵,诉求酌情返还剩余服务费;固定款项给付的聊天记录、约定内容,举证争议款项的给付性质,争取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返还诉求。
(二)婚介机构合规边界
根据婚恋服务行业规范及民事法律规定,婚介机构从事居间服务,需履行信息核验、风险告知、如实披露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刻意促成短时闪婚、收取畸高服务费的方式开展经营。机构存在履约瑕疵、服务违规的,需承担财产返还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行政追责。
(三)婚恋双方权利义务边界
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由,离婚后再婚属于合法民事权利。司法层面仅对以频繁短婚为手段索取大额财物的行为予以规制,单次短婚再婚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存在多次借婚恋收取高额财物、无真实婚恋目的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司法启示
1. 司法认定严格区分婚恋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不以闪婚闪离的行为表象直接推定诈骗,需以主观故意、客观欺诈行为作为核心认定标准。
2. 短婚高额彩礼返还无统一固定比例,法院以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双方过错、财物用途为四大核心裁量依据。
3. 婚恋期间的日常消费、无偿赠与,原则上不予返还,附条件赠与需当事人自行举证佐证。
4. 婚介机构的服务义务不限于单次对接,信息核验、风险提示、全程服务均属于合同核心义务,履约瑕疵需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5. 婚恋纠纷维权需遵循“民事追责+刑事核查”双路径,完整留存合同、转账、沟通记录等证据,是诉求获得支持的核心前提。(王珂)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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