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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杨莉/摄影,图源自《光影与纪实》,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法治文明如浩瀚星河,法学师者执思想为灯,引航正义征途。他们是法学殿堂里的燃灯人,以智识之火,传递自由、权利与公正的薪火,字字箴言,承载着对人类法治文明深沉的守望。他们以讲台作灯台,以真知为灯火,点亮一代代法科学子的初心。本文撷取三十位法学师者的智慧箴言,向这群法治燃灯者致敬,让法治的火种长久传递。
自夏以后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发展,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代代相传,革故鼎新,从未中断,其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是世界上其他文明古国所不具备的。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就是追寻中国法律文化的原理和方法及其意义。
——张中秋《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之中。现在和未来都孕于历史之中。我们对历史的认识是与对现在的认识相连的,历史是现在的起点并趋向未来。
——李鸣《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
慎终追远的内在的感恩的仁,不应该远去。它不应该成为慎终追远的对象,而应该生活在生活中。
——董彦斌《儒家的世界:300年恒与变》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刘星《西窗法语》
只有用心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冰冷的法条才有温度,非人格的制度才有生命,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才会变得可爱。
——梁治平《法律后面的故事》
一部漫长的世界法律史,其实,便是一部“好习惯”与“坏习惯”的漫长战争史,也是一部“天理人权”与“统治阶级意志”的抗争史。
——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
从契约到身份(指特定社会角色),是为了减轻自由的代价,减弱契约的消极意义,使自由更有保障。
——徐国栋《民法的人文精神》
我们相信,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治学不能仅仅站在塔外发空疏之言,而是需要钻入塔中,一级一级攀登台阶,从而逐步接近“相轮”也就是塔的顶端。
——吴洪淇《刑事证据法的制度塑造》
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与写作方法》
法律有漏洞,犹如我们住的房子有漏洞,平常一下雨就哗哗漏水,必须请泥瓦匠将房顶上的漏洞填补起来,否则我们没办法居住,法律上的漏洞,道理相同,也要有人将漏洞填补起来,不填补起来,你那个案件就裁判不了。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活生生的正义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发现,或者说,解释者必须联系社会生活事实理解正义理念。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
刑法客观主义是基本立场,也是方法论。
——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目的并非“就法论法”,而在于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的平衡。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在民法总则的学习中,要注意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协调性、《民法典》总则编与单行法之间的统一性,做到“目光在总分之间反复流转”。
——王利明《民法总则新论》
深度融合科技与法律两大学科知识,在技术赋能司法与法律保障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有机的价值平衡。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
我们需要从对“书本法律”的迷恋,转向对“社会中的法律”的高度重视。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
只向真理低头。我只坐在法律一边。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不说违心话,不做违心事。我的中国梦,就是法治天下。如果来生再让我选择的话,我还要选择在大学当教授。
——江平《沉浮与枯荣》
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同样需要重新思考那些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并对法学前沿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而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也需要了解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对司法实务状况有准确的把握。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基于法教义学的法律判断,实际上是基于人类长久历史积累的知识和经验而进行的判断,这有助于保证法律判断大体上合于理性。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
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的方式有效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
——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
经典往往是对特定时代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和集中表达,这种思考和表达因其承载着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普遍关怀而流传于世,经久不衰。
——张志铭 于浩《西方法学名著导读》
司法判决在维护形式理性的同时应当关怀实质正义,司法过程在坚持自主性的同时应当容纳民主性。
——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西塞罗说:真正的哲学可以用来对抗今生的苦难,法哲学是法律人提升灵性和纯洁心灵之门,重回热爱思考的时代,我们需要奇思妙想,重回法哲学,找回法律的自我。
——徐爱国《遇见法学家:西方法哲学简史》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社会问题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受制度限制,从而是一个制度实践问题,而不是学术问题;一个社会针对它自身的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不是,也不应当由学者决定。
——周友苏《中国公司法论》
正义赋予律师的角色是“替坏人辩护”,避免“坏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避免“好人”被当成“坏人”误伤。
——黄文伟《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60堂出乎意料的法律微课》
学习最大的障碍不是搞不懂,而是误以为自己已经搞懂了,这样你就很可能永远错过真正搞懂它的机会。
——桑本谦《不一样的答案》
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朱明勇《无罪辩护》
律师实务的作用和意义,绝不限于解决具体问题。重要的是,通过解决问题去表现一种世界观,去体现我们民族的特征、时代的特点,去反映芸芸众生的愿望和需求。集中到一点上,即要体现一种力量,借以创造一个合乎理想的环境,推动和谐秩序、美的境界的建立。
——张思之《我们律师》
言论自由就像空气一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它无需任何论证。
——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
实现法治的一个前提是一个社会必须要诚实,注重权力制衡,相信法律和法官。
——於兴中《法治东西》
法律知识是很重要,辩护技巧与起草文书的技巧也很重要,但传统观点认为,法律人的独特性在于他们还拥有一些与此不同的东西。
—— [美]肖尔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雷磊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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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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