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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赵教授,您好,我是曾经购买某某信托“TOT”产品的委托人,想请教您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您能在百忙之中回复,不胜感激。现在法院判决某某信托基于赔偿责任,赔偿给我的本金和利息要作为债权参与《某某信托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我对此非常不服和不理解。
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我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重整计划应该对我没有约束力。我这样理解不知对不对?
总之,一个金融机构靠破产重整赖账,没有丁点儿诚信,以后谁还敢因为信任而托付?
A:
项目如果有充足的资产,你如此主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既然信托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大概率项目已经“暴雷”,如此,未经受益人保护程序,直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有关方面来说,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但,你说的对,原来你只是信托投资者,既不是信托公司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公司的债务人。直接让你申报债权,相当于强制把你的受益权转变成了债权。
不过,相关方面会认为,法院已经将你的受益权转变成损害赔偿请求权。你已经是债权人。这个是很无奈的事情。
这很怪诞。若你不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你的受益权就依然的受益权。似乎没有人可以强制你申报债权。通过积极主张权利,你的权利反而降格了。
法律不是鼓励我们积极主张权利吗?
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破产法》对信托公司这种特殊金融企业的破产,没有设置特别的受益人保护的规定(不管是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规定)。在实践中,直接将受益人作债权人对待,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确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
这,的确会动摇大家对信托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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