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泸水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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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泸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到案或者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泸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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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水警方
编辑:沈建翠
责编:陈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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