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刑事辩护律师谈五组判决里的裁判要旨与英美规则的三处对照
英美反贿赂制度里有两项内容,经常被人拿来对照我国案件:一是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把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二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计条款,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两项在我国都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单位未能防止贿赂的犯罪。但把它们当作一面镜子,去读我国工程领域的几组判决,会发现不少平时容易滑过去的地方。这一期选五组案例,逐组提炼裁判要旨。
第一组是名目与实质错位的一笔。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某装饰工程部高级经理,施工方通过第三人账户转款四十四万元到其账户。当事人辩称部分款项系借款。法院认为,双方的特定身份与地位是判断转账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但结合此后向施工方转账还款的行为以及双方关于购车的借款合意,认定四十四万元中的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为受贿款,其余部分认定为借款。法院同时指出,所谓拜师学艺费、中秋节礼金、学习好处费、好处费等说辞,是对权钱交易犯意的掩饰。这组判决的要旨是:名目不决定性质,逐笔证明故意;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二组是财物价值的认定口径。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造价审核组长,收受贿赂一百万元,其中二十万元为购物卡,后为施工方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导致建设单位多支付巨额工程款。法院对购物卡按发卡时的面值认定数额,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数额认定,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组判决的要旨是:财物价值看收受时的价值而非事后使用情况;受贿行为与建设单位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单独证明,不能仅凭损失结果反推。
第三组是验收环节的通融。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工程验收环节收受贿赂九万三千元,为施工方的质量缺陷提供通融。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以借为名收受六十万元,借款协议在案发后补签,三年未还本息,也未表达过还款意愿,法院结合其与谋利事项之间的对价关系认定为受贿。这组判决的要旨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也不区分利益正当与否;不作为方式的谋利需要具备职责、明知与结果三个条件;以借为名的辨别看手续形成时间、还款行为与对价关系,而不是看名义。
第四组是索贿与从宽情节的抵消。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总监理工程师,利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变更审核等职务便利索取贿赂四十五万三千元。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因在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强有力的从宽情节,抵消了索贿的从重影响。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监理总监,在工程决算审核环节为施工方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四十万元,法院认定其利用决算审核权为他人谋利。还有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市政工程师,在施工管理环节收受贿赂一万四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组判决的要旨是:数额不是唯一变量,节点决定减让幅度;小数额案件同样要逐案审查主体与职务便利两项。
第五组是对合关系的处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本罪形成对合关系,但两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不同,本罪为三万元,对合罪为六万元。前述第一组案件中,给予款项的施工方人员被另案追究。这组判决的要旨是:受贿方与行贿方的入罪门槛不同,同一笔款项在两侧的评价可能因数额而出现差异,不能简单对推。
把这五组要旨与英美两项规则对照,有三处值得注意。第一处是组织责任。英国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使组织本身担责,我国没有这一罪名,不能据此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但合规体系的完备程度会在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中被考虑,它是量刑与考察层面的材料,不是定罪依据,也不是免责事由。第二处是账目的位置。美国的会计条款使账目不实成为独立的责任来源,在我国它落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证据层面:违反国家规定与归个人所有两项要靠账目判断,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不在评价范围内。第三处是留痕的时点。英美两项制度都要求体系事先建立并可举证,我国虽未设相应的组织责任,但事后补做的台账、补签的协议、补开的合同,在个案中往往产生反向效果,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得不可争。
数额与时间效力另有一条线必须单列。三万元是立案追诉起点,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执业中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应当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这项工作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定型。
对企业,建议做好三件事:一是把岗位权力边界在项目启动时画清楚,覆盖分包选择、采购审批、变更确认、验收签字、进度款建议、结算造价审核、现场签证七类权限;二是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三是建立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对个人,建议做好两件事:一是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该视角下的四条辩护路径与投入产出。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要点,以及四条路径各自的投入产出。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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