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问答 · 第01期 | 每周五更新
昨天一条视频下面,有条留言我看了很久:
“我以前一直是优秀员工,后来生病了,公司要辞退,把你的考核都搞成最后一名。人还是这个人,活还是那么干的。”
我不评价这家公司——只看一条留言,看不出全貌。
但这条留言里,藏着老板最容易忽略的一件事:
打劳动官司,举证责任在公司这边。
一、这条规则,很多老板不知道
老板普遍以为:员工说我违法,得员工拿证据。
正好相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更直接: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 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翻成白话:
你说他不能胜任,那“不能胜任”这四个字,得你拿证据证明。
不是他来证明自己行,是你得证明他不行—— 证不出来,就是你输。二、要证明“不能胜任”,至少要三样
① 制度:考核标准,事先就有
不是事后补的,也不是口头说的。要有文件,还要有给员工看过的记录。
② 结果:考核过程,员工签过字
每次考核结果,员工签字确认。不签的,要有送达记录(邮件、企业微信、签收单)。
③ 程序:把“培训或调岗”走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得很清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少了中间那一步,直接辞 → 违法解除。
⚠️ 记住一句话:
“最后一名”是排名,“不能胜任”是能力。
排名靠后只说明他比别人差,不说明他干不了。
拿一张排名表去谈离职,仲裁时公司往往举证不能。
三、如果还赶上“生病”,门槛更高
留言里提到“生病”——这是另一个更硬的门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用人单位 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正是第四十条→医疗期内,用这个理由根本走不通。
医疗期有多长(按工作年限,3到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0年以上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10年以上
20年以上
24个月
这段期间,第40条这条路基本是封的。
四、给老板的四条做法
① 考核制度,开工前就定好、公示、留签收
不要等到想让人走了,才想起来做考核表。
② 每次考核,让员工签字
不签的,用邮件或企业微信送达,留下记录。
③ 想走“不胜任”这条路,先把“培训或调岗”走完
书面通知、记录过程、再考一次。这一步省不得。
④ 碰到病假、孕产、“三期”,先算医疗期
这段期间,第40条不能用。硬辞,就是违法解除。
最后
违法解除的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支付赔偿金。
一个干了十年的员工,经济补偿是十个月工资,赔起来就是二十个月。
所以那句话得反过来说:
不是“他想告就告”,是“你要说得出、证得了”。
辞退这个动作,从来不是“我说了算”——是“证据说了算”。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高级合规师。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劳动争议里,举证责任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最高院解释(一)第44条
· 证明“不能胜任”要三样:考核标准事先有+员工签字+走完培训或调岗
· “最后一名”是排名,“不能胜任”是能力——排名靠后不等于干不了
· 医疗期内(3-24个月)不得按第40、41条解除,“不胜任”这条路是封的
· 违法解除成本:经济补偿的2倍;十年工龄≈赔20个月工资
我做了一份《辞退员工前·自查清单》(10项:先判断能不能辞、再查证据有没有、最后算成本多少),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自查表」,我把在线版发你——填完回我一句,我按你公司的情况给你说说最该先补哪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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