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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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点审查主观动机、行为起因、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周军律师结合《刑法》第293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无罪辩护、罪名变更辩护、轻罪从宽辩护、证据质证要点四个方面梳理实务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一、无罪辩护核心要点(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 事出有因,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缺乏寻衅滋事主观动机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劳动维权等民间矛盾引发冲突,行为指向特定纠纷对象,行为人不具备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辩护提示:该规则例外情形是,经公安批评制止、处罚之后,仍然继续实施殴打、恐吓骚扰行为。如果没有被批评制止的前置程序,可以以此作为无罪辩点。
另外,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挑起、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可以排除寻衅滋事认定。
2. 未达到法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刑事入罪标准,仅属于治安违法
· 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1人轻伤、2人以上轻微伤;无持凶器、无多次殴打、无自杀、精神失常后果;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单次口角、普通争吵,没有多次实施,没有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没有严重干扰正常生活;
· 强拿硬要、损毁财物:损毁财物不足2000元,强拿硬要不足1000元;
· 起哄闹事:仅有围观,没有造成公共场所停业、疏散、秩序实质严重混乱。
没有达到上述量化标准,应当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
3. 合法维权,手段没有明显超限,不具备藐视社会秩序的故意
讨要工资、处理侵权纠纷,当事人维权言语过激,但行为手段没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目的是解决纠纷,不是逞强闹事,不能简单升格认定寻衅滋事罪。
注意:维权不能演变为随意殴打、多次恐吓骚扰他人。
4. 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①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没有监控录像、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②伤情鉴定、财物损失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检材来源存疑,鉴定意见不能采信;
③无法证实行为人存在“随意、逞强耍横”主观动机;
④损害后果、秩序混乱后果和被告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断裂,是第三方、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 依据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轻罪从宽辩护要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从轻减轻)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务从宽辩点:
1.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民间矛盾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较小;
2.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挑衅、激化矛盾,可以酌情从轻;
3.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全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未取得谅解也可以积极预缴赔偿款;
5.区分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被纠集参与,属于次要、辅助参与者,没有动手、没有起主要作用,争取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6.危害后果有限:案发后及时停止行为,冲突时间短,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没有大范围扰乱公共秩序;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情节轻微可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加重情节抗辩: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这两个加重处罚情节,严格核对次数、参与情况,不属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能累加归责。
三、证据质证重点提示
1.审查起因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借条、邻里纠纷记录,用以证明案件事出有因;
2.伤情、财物损失鉴定:核对轻微伤、轻伤、财物损失金额,重新鉴定申请的适用条件;
3.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能仅凭笔录里“很多人围观”,应当审查是否有停业、疏散、公共活动中断等实质后果的客观证据;
4.电子证据:网络辱骂恐吓案件,完整核对聊天记录,区分私聊争吵和公开肆意辱骂,核实行为频次;
5.言词证据:对比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笔录,重点排查矛盾点,孤证不能定案。
周军律师提醒,寻衅滋事罪辩护除了上述要点外,还要积极运用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争取不起诉、缓刑等从宽处理结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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