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英美立法参照:刑事辩护律师谈英国四项犯罪与美国两项条款对工程企业的实际含义
工程领域的人接触英美反贿赂规则,通常有三个现实入口。第一,施工企业、设计院、监理公司参与境外项目,项目所在国的反贿赂规则直接决定合同风险与人员风险。第二,外资工程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其内部合规手册往往按集团总部所在法域的标准制定,落地时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口径发生错位。第三,跨区域、跨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一笔款项可能同时进入两个法域的评价视野。理解英美怎样设计条文,有助于反过来看清我国条文的结构选择,知道哪些地方可以争,哪些地方争不动。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制定法来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与大陆法系把商业贿赂写进刑法典不同,英美更依赖单行立法与专门法案。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中的域外立法比较部分,英国与美国恰好代表了两条不同的路径。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设立了四项犯罪:贿赂他人罪、被贿赂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前三项在结构上与传统的行受贿相对应,第四项是这部法律的一大创新。它要求商业组织承担预防贿赂的义务,如果未能防止与其实施相关的人员行贿,商业组织本身将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企业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虽然主要针对海外贿赂,但其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对企业合规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法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这意味着,企业的账目是否真实、内控是否有效,不只是财务管理问题,而是可能直接触及法律责任的问题。
把这两条路径放回工程现场,可以得到三点可以操作的东西。
第一,英国法下的预防义务,对应到工程企业,就是合规体系必须事先建立并且可以举证。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设置预警。这些制度在案发后不是免责事由,但会成为评价单位治理水平的材料,在量刑与合规考察中越来越被看重。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刑法目前没有设立单位未能防止贿赂的犯罪,不能依据英国法追究我国企业的刑事责任,但合规体系的完备程度确实会影响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的适用。
第二,美国法下的会计条款,对应到工程企业,就是账目与经济实质必须一致。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里的关键在于账外暗中。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不在该款评价范围内;而账外暗中的回扣、手续费,则不论名义如何,归个人所有即可能入罪。账目记载与经济实质是否一致,往往是案件最先被审查的地方。
第三,两项制度共同提示的方向是留痕的时点。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应当在业务发生时形成。案发后补做的材料,不仅有证明力问题,还有反向风险:补签的借款协议、补开的咨询合同、补写的验收记录,往往会被认为是为掩盖而制作,反而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得不可争。
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三点。第一,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合规责任,把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第二,完善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并重的量刑体系,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在数额标准之外引入情节要素,与域外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量刑思路一致。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商业贿赂往往具有跨国性,在大型国际工程项目中尤其明显。这三点启示是趋势与方向上的参照,不等于现行制度已经作出同样安排。
这里必须划三条边界。第一条,域外条文不能作为我国案件的辩护依据,法庭适用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第二条,制度背景不同,主体范围、数额标准与从宽口径都不能平移,不能用英国的制度推断我国企业必然担责,也不能用美国的处罚幅度推断我国案件的刑期。第三条,我国现行口径仍然以第一百六十三条为准,其中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判断的关键在于管理权的来源,不是单位的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
数额方面,我国目前是三层结构。三万元是立案追诉标准,来源于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源于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本罪数额标准按受贿罪相应标准二倍、五倍执行的换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执业中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
对企业,建议做好三件事:一是分级授权、两级复核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落到书面并且留痕;二是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三是对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设置两类预警,异常行为指单独接触、绕过流程、临时变更审批人,异常数据指同一供应商中标率畸高、变更签证集中、结算价与合同价偏离过大。对个人,建议做好两件事:一是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不要事后补做;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范依据分为哪几层,以及英国法下的合规义务在我国能找到什么对应。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范依据分为哪几层,以及英国法下的合规义务与美国会计条款在我国能找到什么对应。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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