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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凡2023年9月1日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或手续,到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赣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赣榆大队
2026年9月24日
来源|平安赣榆、供稿 | 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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