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合规建设与管理普法》
引言(四)
宗教活动有规则,由来已久
前面讲了很多今天的法律规定。
这一篇,我们把时间往前推一推。
宗教活动有规则、有秩序、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
五大宗教都有各自深厚的思想体系。从认识规则,到理解规则、尊重规则,再到按照规则去做,本身也涉及认识、价值判断和实践的问题。
所以,今天学习宗教法律法规,也有必要了解一点历史。
一、从佛教传入中国说起
佛教传入中国早期,就已经与当时的国家制度发生联系。
相传东汉时期,摄摩腾、竺法兰来到洛阳。汉明帝敕令营建僧院,后来有了被称为中国“第一古刹”的白马寺。官方资料也将白马寺称为佛教传入我国后由官方营造的第一座寺院。(文化和旅游部)
这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
“寺”最初并不是佛教场所的专称,而是古代官署名称。后来,寺才逐渐成为佛教场所的重要称谓。
从这个变化也能看出来,佛教进入中国以后,并不是脱离当时的社会制度独立存在,而是在与中国既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如果再往前追溯,中国古代关于祭祀秩序的记载甚至更早。
古籍中有颛顼“绝地天通”的记载,讲“民神杂糅”以后,命重“司天以属神”,命黎“司地以属民”。
这些上古记载当然不能直接拿来解释今天的法律制度,但至少说明了一件事:
对祭祀、神职以及相关社会秩序建立一定规范,在中国历史上有非常久远的思想和制度脉络。
二、到了唐代,规则已经写进了法律
到了唐代,有些宗教事务已经直接进入成文法律规范。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之一,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国家税务总局)
其中《户婚律》“私入道”条明确规定:
历史法律|《唐律疏议·户婚律》“私入道”条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
按照当时的制度,私自入道、出家以及私自度人,都受到相应规则约束。
当然,今天讲这条唐律,不是说古代的制度可以直接拿来解释今天。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
一千多年前,宗教人员身份、宗教活动和相关事务,就已经不是完全脱离国家制度而存在的事情。
三、历朝制度在变,“有规则”一直没变
唐以后,不同时期又形成了不同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宋代对僧道、度牒、寺观等事务有相应管理;元代面对更加多元的宗教形态,也形成了具有当时特点的管理方式;明清时期设有僧录司、道录司等机构。
到了民国时期,又出现了《监督寺庙条例》等近代成文规范。
朝代在变,制度在变,具体管理方式也一直在变。
但是沿着历史往下看,有一点是比较清楚的:
宗教从来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的。
宗教活动只要进入现实社会,就会涉及人员、场所、财产以及与他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秩序和制度规则发生联系。
四、讲历史,最终还是为了认识今天
今天回头看这些历史,不是为了证明古代制度与今天的法律制度完全相同,更不能简单拿古代的规则套用今天的问题。
真正想讲的是一种历史认识:
宗教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与所处时代、社会环境和制度规则相适应的过程。
所以,对今天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而言,也没有必要把“依法依规”天然理解成一种额外负担。
时代不同了,今天判断宗教活动场所应该怎么设立、怎么建设、怎么管理,依据的当然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了解历史,是为了认识规则从来不是突然出现的。
学习今天的法律,则是为了知道在今天这个时代,哪些事情可以依法开展,哪些事情应当履行程序,边界究竟在哪里。
这才是我们讲这段历史的意义。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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