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巴彦淖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Part.1
劳动合同篇
1.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行法律没有对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禁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3.试用期期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企业与职工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企业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中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包括正好3个月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1)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5.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
(1)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
(4)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需要。《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事前通知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9.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5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完成后,企业根据职工提供的调档函在15日内进行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
10.用人单位规模裁员是否需要通知第三方并获得审批?
需要通知第三方,但不需要审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不需要审批。
11.用人单位解除个别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告知工会?
只需要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个别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告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1)企业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4.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不包括加班)?
8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5.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多少天?
6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6.劳动者每月最长加班时间是多少小时?
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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