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研究比较法的德国法学家,曾带着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罪刑法定、自首减刑、区分主犯从犯、死刑复核、涉外案件适用哪国法律 —— 这些,都是近代法典才确立的东西。
后来,他逐条读完了一部中国唐代的法典。
读完之后,他久久没有合上书本,只用了四个字形容自己的感受:惊为天人。
因为他发现,那些他以为近代才有的原则,1300 多年前的中国人,早已写得明明白白,而且其中不少,放到今天的法庭上,依然管用。
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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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这部法典的来头
时间回到唐高宗永徽年间。
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长孙无忌等人在唐初《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行了《永徽律》,共 12 篇、502 条。
可律文写得简略,又有不少专门术语,各地官员理解不一,同一种案子,判决可能差出很远;当时科举还设有明法科,要选拔法律人才,也缺一部权威的统一教材。
于是永徽三年,朝廷又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为律文逐条逐句作解释,追根溯源,旁征儒家经典,这便是 "律疏"。第二年,律疏完成并颁行全国,疏文附在律条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律与疏合在一起,当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通称《唐律疏议》。全书 30 卷,约 32.3 万字。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一句律文,跟着一段疏解,律说结论,疏讲道理,"疏在律后,律以疏存",既堵住了官员的随意曲解,也让法理代代相传。
第一篇《名例》,就是一部 "刑法总则"
打开唐律,头一篇叫《名例》,地位相当于后世刑法的总则。
疏议里有一句话,定下了整部法典的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行礼教是治国的根本,刑罚只是手段,二者如同晨昏春秋,相辅相成。这就是后人说的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名例》里,首先规定了五种刑罚:笞、杖、徒、流、死,由轻到重,层层递进。
又列出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或危及国家,或践踏伦常,被认为最不可恕,"十恶不赦" 这个词,正是从这里来的。
此外还有 "八议" 和 "官当",给皇亲、功臣、官僚等群体以减免刑罚的通道 —— 这自然带着封建特权的时代烙印,可放在当时,它也是一整套自洽的制度安排。
第一条让他叫绝:没被揭发就自首,免罪
真正让这位法学家坐直身子的,是后面一条条具体原则。
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犯罪之后,官府还没有发觉,自己主动投案交代,可以免予追究。
如果已经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处罚;自首时避重就轻、隐瞒实情的,隐瞒部分照样论罪;而谋反等重罪,以及造成了无法挽回后果的罪行,则不在自首免罪之列。
什么算自首,什么只能算自新,能免到什么程度,唐律划得清清楚楚。这套逻辑,和今天许多国家刑法里的自首制度,几乎一脉相承。
第二条:共同犯罪,分首犯和从犯
再看共同犯罪。
唐律把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作共犯,原则是 "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最先出主意、起意的那个定为首犯,其余跟着做的定为从犯,从犯比首犯减一等量刑。
但有几类罪不分首从:谋反、谋大逆、已经实施的谋叛,以及强盗等严重罪行,参与者一律严惩。
谁主谋、谁跟随,分别该担几分罪责,这套区分主从的思路,今天读来毫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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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律文没写明的,照样能断案
法律不可能把世间万事写尽,遇到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怎么办?
唐律给出的办法是类推,而且把类推的方向说得极明白:"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一桩行为该不该罚、该罚多重,可以拿律文中已有的更重或更轻的情形来比照 —— 规定了轻的行为都算犯罪,与之同类、性质更重的行为自然入罪;规定了重的行为尚且不罚,更轻的行为便可知不问。
既不许法官随意比附、罗织罪名,又给了司法填补空白的规矩。这分寸,拿捏得相当成熟。
第四条:两个外邦人在大唐犯法,依哪国法律
还有一条,让这位比较法学者格外意外,那就是 "化外人相犯"。
唐律规定:同一国的人之间在唐朝境内相犯,各依他们本国的习俗法律来处理;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相犯,则依唐朝的法律来论定。
换句话说,1300 多年前,中国人已经在认真处理 "涉外案件、不同族群之间发生纠纷,究竟该适用哪一方规则" 这个在今天仍属国际私法、冲突法核心的难题,并且给出了相当理性的区分办法。
长安城里胡商云集、遣唐使往来不绝,没有这样的规则,百万人口的国际都市根本无从治理。
第五条:老人、孩子、残疾人犯法,网开一面
唐律的刑,并不是一味地重。
对老人、小孩和残疾人,律文分不同情形予以减免:年纪很大的、年幼的、身患残疾的,犯罪可以从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年纪特别小、特别老的,即便犯了死罪,也有特别的宽宥程序。
一家人共同生活,亲属之间有罪可以互相隐瞒、不告发,称作 "同居相为隐",除谋反等大罪外,法律不强求至亲之间互相检举。
矜老恤幼,亲亲相隐 —— 背后是对人情和伦理的体认,是法律在刚性之外留出的那一点温度。
一个人同时犯下几桩罪,该怎么并罚?唐律的办法是 "二罪从重",轻重罪并发,按其中最重的一桩定刑,不把刑罚机械地层层相加;判完之后又查出漏罪、漏罪更重的,才补足差额。
至于一时查不实、罪与非罪存疑的案子,唐律倾向于从轻发落,允许以交纳赎金的方式了结,不轻易动用重刑。"罪疑惟轻",宁可存疑,不可枉杀,这同样是慎刑的底色。
它不只管百姓,更盯着判案的官
一部法典好不好,还要看它怎么约束执法者自己。
唐律规定,法官判案若故意或过失地把无罪判成有罪、轻罪判成重罪,或反过来放纵罪犯,要承担相应罪责,这叫 "出入人罪",错判多少,就要反坐到什么程度。
对死刑,更是慎之又慎,定下了复奏制度,处决前要反复奏报、多次审核,防止一时之怒枉杀人命。贞观年间,有一年全国被判死罪的,不过寥寥数十人。
把权力者自己也关进法条的笼子里 —— 这种 "慎刑" 的自觉,在 1300 多年前尤为难得。
它撑起了整个 "中华法系"
唐律的分量,还在于它走得很远。
在国内,宋代的《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例》,追根溯源,都以唐律为宗。
在周边,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半岛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从篇目体例到具体原则,大量直接取法唐律。日本学者曾感叹:在当时的世界上,发达程度能与唐律相比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便是中世纪西欧被视为划时代的法典,也比唐律晚了约九百年。
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由此成为世界几大法系之一。在很长的岁月里,中国不只是输出丝绸、瓷器,也在输出制度和法律,是整个东方仰望的制度高地。
真正的盛世,靠的是一套立得住的规矩
有人觉得,古代律法不过是帝王压迫百姓的工具,谈何先进。
可唐律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没有停留在 "以刑吓人" 的层面。它把礼与法、德与刑、宽与严、惩治与教化,精心调和在一起,既讲规矩,也讲人情;既约束百姓,也约束官吏;既立足当时,也为后世立法。
一个时代的强盛,不仅要看它有多少财富、多大疆域,更要看它能不能立起一套让社会安定、让人心信服、还能惠及后人的规矩。
唐朝做到了。
一千三百多年过去,王朝早已更迭,律令的具体条文也多成历史。可那种 "德礼为本、慎刑恤民" 的治理智慧,那种把法律当作天下公器的郑重 ——
至今仍值得,一字一句,细细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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