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夏固原。女子张某网购了一条牛仔裤,试穿不合适,通过平台申请退货,方式为上门取件。快递员刘某到达小区后,张某让快递员快到单元楼下时给她打电话,自己把快递从楼上扔下去。确认取件码后,张某让15岁的女儿马某将快递往楼下扔。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往楼下扔时,不慎从5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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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张某和丈夫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事后,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44410.25元。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再支付11323.08元。张某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2026年9月20日,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布:快递员和其所在公司、张某及马某四方均有错,快递公司担责三成,需赔偿29.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还应支付96747.25元。
我看到的,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一个关于侵权责任划分、监护人义务和注意义务边界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四方均有错”,意味着这起事故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造成的,而是多个环节的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母亲的责任:监护失职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对张某责任的认定,是整份判决中分量最重的部分。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马某的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她指示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从5楼抛下,应当预见该指令可能导致孩子探身窗外发生危险的严重后果,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监护义务与危险防范义务,且该指令远超未成年人日常自主活动的风险范畴,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应当预见”这四个字,是监护责任的核心。 一个15岁的孩子站在榻榻米上,从5楼往下扔快递,需要探身窗外,需要用力抛出,身体重心会前倾。这些风险对于任何一个成年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母亲作为下达指令的人,是这起事故的“启动者”。法院认定她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她的指令创造了危险场景,而孩子是在执行她的指令过程中坠亡的。
从法律依据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这起案件中,15岁的马某并未对“他人”造成损害,损害的对象是她自己。法院对张某责任的认定,依据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而非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转嫁。 监护人不仅有义务防止孩子伤害别人,更有义务防止孩子受到伤害。张某的失职,正在于她没有履行后一项义务。
二、快递公司的责任:为什么“配合”一个危险操作要赔30%?
快递公司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296747.25元。这个责任比例,在二审中被明确维持。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快递员刘某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上门取件合同义务,在张某提出将快递从5楼抛下时,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而是回应、配合该危险取件方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上门取件”是快递服务合同的核心义务。 消费者选择上门取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快递公司就应当安排快递员上楼取件。“让客户从楼上扔下来”虽然看起来是客户主动提出的便利方案,但它偏离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而且创造了一个本不该存在的危险场景。
快递员“未拒绝”和“未劝阻”,在法律上构成了注意义务的缺失。 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只是一纸合同,还包括一般社会交往中对他人安全的合理关照。当客户提出一个明显带有危险性的操作方案时,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配合”一个危险操作,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快递公司的责任,还建立在“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基础上。 快递员是在履职过程中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快递公司不能以“那是快递员个人的决定”来免除责任。 公司对员工负有安全规范培训和安全作业管理的义务,快递员的违规行为,反映了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不到位。
三、女孩自身的责任:15岁的“注意义务”意味着什么
法院认定马某“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由是:她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与生活常识,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坠楼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这个认定在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它不是在“归责于受害者”,而是在确认“注意义务”的存在。 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为,她能够理解“站在榻榻米上从5楼往下扔东西”这个行为的危险性。 她应当知道自己探身窗外可能失去平衡,应当知道5楼的高度意味着什么。
但这不意味着她的“过错”与母亲的“过错”是同一量级的。 母亲是“指令的发出者”,是危险场景的“创造者”;女孩是“指令的执行者”,是在一个由成年人设定的场景中行动的未成年人。法院在责任划分中已经体现了这个区别:母亲承担“主要责任”,女孩承担“一定过错”,快递公司承担30%。 这个比例,反映了各方过错程度的差异。
四、“四方均有错”的判决逻辑:责任划分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这起案件中最容易被误读的,是“四方均有错”这个表述。它不意味着“责任平分”,而是意味着“每个环节的过错都被认定,并按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母亲的过错是“指令”,权重最大,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明确认定她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剩余的损失由她和丈夫自行承担。
快递公司的过错是“未拒绝、未劝阻、配合危险操作”,权重次之,承担30%。 这个比例意味着,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但它是独立于监护人过错之外的、可归责于公司的过错。
女孩自身的过错是“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权重最小,体现在法院对总损失的认定和各方分担中。
这种责任划分的逻辑,是侵权法上“比较过错”原则的体现。 法院不是简单地判断“谁对谁错”,而是在“谁错了多少”的层面上进行精细的权衡。每一个过错都被认定,每一个过错都对应着相应的责任份额。 这正是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功能:让每一个制造风险的人,都为这个风险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代价。
五、这起案件的公共启示:便利不能以安全为代价
这起悲剧的起点,是一个看似“方便”的安排:快递员不上楼,客户从楼上扔下来。“方便”减少了快递员的步行,减少了客户的下楼,但它创造了一个本不该存在的危险场景。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图省事”操作并不少见。 让快递员在楼下等,让外卖放在门口,让跑腿把东西挂在门把手上。这些操作大多时候没有问题,但当它们涉及“探身窗外”“高处传递”“跨越围栏”这类带有明显风险的动作时,“方便”就可能变成“危险”。
快递公司的责任认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服务提供者不只是“完成任务”,还负有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注意义务。当客户提出一个偏离正常流程、带有危险性的方案时,说“不”是义务,不是“不近人情”。
监护人的责任认定,则是一个更沉重的提醒: 家长的每一个指令,都可能被孩子执行。在发出指令之前,需要想清楚:这个动作安全吗?孩子能安全完成吗?如果出了意外,我能承受吗? 这些问题,在那句“把快递扔下来”说出口之前,本应被问过。
快递从5楼落下,只用了不到一秒。但这一秒背后,是几个环节的过错共同叠加的结果。 法院的判决,不是在追究“谁害死了这个女孩”,而是在回答“谁应当为这个风险负责”。这个回答,对每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图省事”的人,都是一次值得认真对待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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