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澎湃新闻/扬子晚报报道截图)(图源:相关报道配图)
山东沂水的曹女士起诉离婚第四次失败,是在2025年6月。她已经起诉过四次。算上这一次已经是第五次了——2026年9月18日第五次开庭,未当庭宣判。
第一次,2023年8月。法院判不准离婚。理由是“自幼相识,仅因琐事纠纷,感情未完全破裂”。她和丈夫从小认识,结婚近20年,育有两子。这是法院的官方语言,听起来四平八稳,对一个想离开的女人来说却很残忍。
第二次,2024年6月。同样的理由,同一个不准离婚的判决。男方否认家暴,否认隐匿财产。曹女士拿出过颈部抓伤的照片、嘴唇淤青的照片、司法鉴定。但法院仍然认为“感情未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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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不到6个月之内。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判不离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再受理。这条法律只约束原告。也就是说,如果你6个月内再来,没有新的证据、新的理由,法院连你的门都不让你进。
第四次,2025年6月。法院还是不准离婚。理由这一次更刺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他们17岁的大儿子正值高考前夕,亲手写了一封信,说“父母离婚就跳楼”。法院把一个未成年人用“以死相劝”换来的判决,写进了官方文书。
曹女士说,她分居多年,2023年10月男方带人抢走了她的次子,她多次探望未果。2025年6月,法院专门裁定男方立即停止侵害她对次子的监护权——一边裁定男方停止侵害监护权,一边又判决不准离婚。这两份裁定书出自同一拨法官,签发时间相隔不远,但方向完全相反。一个保护了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一个又驳回了她想离开的请求。
这件事之所以在2026年9月被翻出来,是因为曹女士第五次起诉离婚。9月18日的庭审已经结束,未当庭宣判,大家在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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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写得明白——家暴、虐待、遗弃,或者分居满两年,或者上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再起诉,应当判决离婚。这是一个“应当”,不是“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在很多基层法院的判决书里被改成了“酌情”。
曹女士手里的证据不算少:家暴照片、司法鉴定、出轨转账记录。男方多次向他人转账“520”“1314”——这些数字在大陆的转账习惯里几乎是公开的暗号。但男方说“父亲没有动手打过母亲”,说“不便接受采访”,说“和那个女人没有关系”。法官最后采信了男方口头否认,让所有照片、转账、鉴定都变得证据不足。
网友把这件事归类为“离婚难”的典型样本。一派支持曹女士,认为4次起诉足以证明感情破裂,家暴为何不采信、出轨证据为何不采信——这里面到底是谁在主导判决?另一派谨慎,认为婚姻自由不能脱离家庭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要考量,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这两派的争论几乎伴随每一次离婚难案件的曝光。
这些争论都是次要的。第四次驳回的判决书里,白纸黑字写着一句:17岁的长子“以死相劝”,母亲“被迫隐忍”。一个17岁的孩子用跳楼要挟父母不能离婚,法院竟然把这种要挟接过来,写进了官方文书。
这意味着一个未成年人的过激表态,在法律上变成了判决的合理依据之一。问题是,一个正在高考压力下、又长期生活在父母冲突里的17岁孩子,他的“以死相劝”是出于真实的判断,还是出于对父母冲突的恐惧?一种本能的挽留,是不能被法院当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依据的。
曹女士的案子能冲上热搜,跟4次起诉关系不大,是它把“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两个概念有意无意地混在了一起。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登记,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曹女士的4次被驳回,让很多人以为“诉讼离婚也有冷静期”。这种误解本身,说明了法院在判决书的语言上、在新闻报道的转述上、在普法宣传的精度上,都留下了巨大的模糊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多份文件中强调,要严防“久诉不判”、“以劝代判”、“以拖代离”。但基层法院有基层法院的难处——离婚案件激增、办案力量有限、考核指标复杂、维稳压力繁重。这些难处不该由一个想离开的女人到头来承担。
曹女士的案子还提到了另一些细节:抢子冲突。男方带人抢走次子时,曹女士受了轻微伤,法院裁定男方立即停止侵害监护权,却又同时判决不准离婚。两份裁定书在同一时间点对同一家人做出了方向相反的判断——一个是“立刻停止抢孩子”,一个是“你们的婚姻还能维持”。司法逻辑的张力已经写在白纸黑字里了。
第五次开庭之后,曹女士的案子将何去何从,目前没人能替法官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案子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在重塑公众对“婚姻自由”四个字的理解。
民法典1079条写的“应当判决离婚”,是法条;基层法院判决书写的“感情未完全破裂”,是实践。法条和实践之间的距离,就是曹女士用4次起诉、500多天的等待、一份家暴鉴定书、一叠出轨转账记录、一个大儿子的“以死相劝”换来的距离。
婚姻自由这四个字,写在法条里很容易,写在判决书里很难,写在女人一生里最难。曹女士还在等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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