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云飞/文
近二十年来,中国书坛围绕“书法”与“艺术”的关系问题,发生过数轮激烈争论。争论的肇端,是有位教授提出的“艺术书法”概念。他认为,书法已经不是过去实用的书法了,“书法”这个词不准确了,应该叫做“艺术书法”,在对待它、鉴赏它、创作它的时候,都要站在艺术的立场上,用艺术的标准来衡量。进而声称,“写一笔王羲之,写一笔赵孟頫,写一笔颜真卿,写一笔魏碑……那不行!那不是,那跟艺术书法不沾边”。这一提法自问世之日起,便引发了中国书法界高层和学术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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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逻辑的坍塌:“艺术书法”的语义谬误
判定一个学术概念是否成立,首要的标准是看它在语义逻辑上能否自洽。“艺术书法”一词,恰恰在这一最基本的要求上便已坍塌。
“书法艺术”是汉语中约定俗成的偏正词组,中心词是“书法”,“艺术”作为修饰限定成分,标明其归属的学科门类。这与“国画艺术”“雕塑艺术”“剪纸艺术”“相声艺术”的构词方式完全一致。有人以“艺术”概念大于“书法”为由,认为“书法艺术”颠倒了从属关系,应改为“艺术书法”。这一论调看似有理,实则混淆了“艺术”一词在汉语中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在“书法艺术”的语境中,“艺术”一词系就门类归属而言;而按照“艺术书法”的逻辑,则“国画艺术”须改为“艺术国画”,“相声艺术”须改为“艺术相声”,这显然是荒谬的。
更为根本的是,“艺术书法”这一提法的语义冗余问题。“书法艺术”和“艺术书法”讲的都是书法,既如此,后者的提出在语义上是多余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艺术书法”作为一个学术观念,与“文化书法”一样,都具有语义逻辑方面的瑕疵。一个既冗余又颠倒的概念,其学术合法性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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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实的反证:书法从来就是艺术
“艺术书法”论赖以成立的核心前提是:传统书法以实用为主,其艺术性是附带的、次要的,因此需要用“艺术书法”来重新界定。然而,这一前提与中国书法史的基本事实严重不符。
中国书法作为艺术的自觉,远比“艺术书法”论者所愿意承认的要早得多。东汉赵壹《非草书》虽以批评立场写作,却恰恰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当时已有大量士人沉迷于草书的美感追求,以至“夕惕不息,仄不暇食”,这分明是艺术自觉的表现。至魏晋,书法已完全进入纯粹艺术性的较量。王羲之与庾亮昆仲之间的书法博弈,庾氏所谓“家鸡野鹜”之争,分明已经脱离实用性而进入艺术性的较量。唐太宗命冯承素、褚遂良等人临摹《兰亭序》,并以真迹殉葬,更说明书法在唐代已被视为超越实用功利的纯粹艺术品。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书法艺术性的发生与发展,建构在“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生活美学基础之上,实用性与审美性交融共生,不可分割。书法艺术美用合一,恰恰是其区别于西方纯视觉艺术的根本特征。“艺术书法”论将书法的实用功能与艺术功能人为对立,以“实用”为贬义,以“纯艺术”为褒义,不仅是对书法历史事实的误读,更是将西方现代艺术中“为艺术而艺术”的观念生硬套用于中国书法这一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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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规定性的瓦解:“法”的消解与“去汉字化”倾向
“艺术书法”论在理论上的致命伤,还在于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书法的本体规定性。
“书法”一词,“书”指向书写行为与汉字载体,“法”指向法则、法度与技法。书法之所以为书法,在于有“书”有“法”,二者缺一不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书法具有超越时代、超越地域的本质规定性,这个“质”的标准使书法的传统相沿不断。而“艺术书法”论恰恰是在消解“法”的维度。
这种消解“法”的倾向,在实践层面表现为对传统笔法、结体、章法的系统性漠视。日本前卫书法理论中所谓“不注重结构和笔法”的创作方法,经国内一些人引入后,在中国书坛催生了一批以视觉冲击替代笔墨功力、以形式构成替代法度传承的作品。有论者指出,“艺术书法”之提出,过分夸大了传统书法的实用性,对其艺术性则认识不足,试图在张扬书法的视觉刺激及图式构成等方面发挥造极,藉与传统书法分道扬镳。
更值得警惕的是,“艺术书法”论在逻辑上蕴含着“去汉字化”的危险倾向。书法以汉字为本体,汉字是书法的唯一载体。一旦以“纯艺术”为名,将书法从汉字中抽离出来,所谓“书法”便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有学者明确指出,如果真去除了汉字,书法家就只能写英语书法了,这是对中国文化安全的攻击。从“艺术书法”的立场出发,“写一手王羲之又怎样”的论调,实质上是对整个书法传统合法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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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话语的挪用与“伪命题”的实质
“艺术书法”论的深层症结,在于它是用西方现代艺术观念对中国书法进行的一次概念殖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形式、线条、空间、造型为代表的新术语被引入书法研究,打破了传统认识书法的局限,这有其学术上的积极意义。然而,当这些西方理论被不加辨析地用作书法创作的根本原则时,问题便产生了。有学者深刻指出,许多研究者“生搬硬套”西方理论,“被当代艺术思潮带入魔域”。王岳川更是尖锐地批评道:那些挪用后现代西方理论的书法家,用的是西方的“末流”,“取其上,得其中;取其中,得其下;取其下,得其下下”,如此则中国的追逐后现代的书法岂不是成了“末流的末流”。
从学术分工的角度来看,“艺术书法”概念恰恰是美术学门视角下发展出来的书法创作论。当书法被从中文系、国学系统划入美术学门之后,它被要求以视觉艺术的逻辑来重新定义自身——“艺术书法”的提出背景在于书法应该具体回应现代社会之转变,由传统强调“人书俱老”的创作历程转换成为突显“稍纵即逝、朝生暮死”的现代性内涵。这种转型的代价是,书法越来越走向扬弃与文字有关之文化内容的可能,转而开始重视感官性的视觉冲击。
“艺术书法”论的本质,是以西方现代艺术的形式主义逻辑取代中国书法的内在理路,以“创新”之名行“去传统”之实。以风格流派的不同,掩盖书法功力的不足。一个真正在传统中浸淫深厚、功力扎实的书法家,不需要用“艺术书法”这样的概念来为自己正名;恰恰是那些急于在短时间内获得承认、又缺乏长期积累的人,才需要这样一个概念来为自己提供理论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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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艺术书法”在概念逻辑上冗余且颠倒,在历史事实上无视书法数千年来的艺术自觉,在本体论上消解了书法赖以存在的“法”的规定性,在文化立场上则是对西方现代艺术观念的拙劣挪用。它不是对书法艺术的深化认识,而是对书法传统的系统性误读。它不是学术创新,而是学术泡沫;不是理论突破,而是概念投机。
书法即书法,它不需要“艺术”的前缀来为其增添合法性。书法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文化的核心艺术形式之一,兼具实用与审美、技法与心性、个体表达与文化承载的多重维度。它是一个活的生命体,在数千年的历史中节节相生、自由向上。任何试图以单一维度——无论“实用”还是“纯艺术”——来限定它的概念努力,都注定是徒劳的。“艺术书法”作为一个伪命题,终将在书法史自身的内在逻辑面前,暴露其理论上的空洞与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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