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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四川省文旅厅通过《省长信箱》答复了2023年度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申报人、作家陈新关于唐广磊、陈彦华、张叶如何涉嫌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剥夺申报人陈新实体权利、未履行会签协商程序,履职不力、公文发布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等多项职务违法的实名投诉——
请看四川省文旅厅是如何虚假答复作家陈新向《省长信箱》
实名投诉唐广磊、陈彦华、张叶涉嫌存在多项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的
——省文旅厅回应《省长信箱》投诉问题答复文稿及违纪违法分析
今天向社会发布2024年2月21日四川省文旅厅对作家陈新向《省长信箱》关于该厅及人事处唐广磊、陈彦华、张叶如何涉嫌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剥夺申报人实体权利、未履行会签协商程序,履职不力、公文发布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等多项职务违法实名投诉的虚假答复内容(本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与录音证据、公证存证材料不一致的陈述,属于答复内容不实)及违纪违法分析。
这个“答复”不仅未纠正2023年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中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反而以一系列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错误的法律适用及无效的自我辩解,进一步固化了其评审违法事实,并涉嫌构成拒绝纠错、阻碍救济的独立履职违法行为。
特别声明:
本文中的行政相对人、作家陈新已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平台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寄达相关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及完整录音,目前该案已经立案【案号(2026)川行申934号】,且正在法定审查程序中。同时也向纪委监委及相关国家机关提交了实名控告信(给省纪委监委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EMS单号:118089****7948)。完整录音已刻录光盘随相应法律文书及全套证据一起提交人民法院及纪委、监委。本系列文章是对已提交司法程序和纪检监察程序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梳理与法律分析,旨在回应公众关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及单位的侮辱诽谤,不构成对司法程序和纪委监察程序的干扰。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与纪委监委独立监察审查权,一切结论以职能机关出具正式文书为准。
背景介绍
因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唐广磊、陈彦华、张叶涉嫌在2023年度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中针对申报人、作家陈新的申报材料存在跨系列跨专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剥夺申报人实体权利、未履行会签协商程序,履职不力、公文发布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等多项职务违法行为,申报人作家陈新先后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下午与唐广磊沟通,希望其纠正错误评审结论:
2023年12月1日上午,作家陈新向时任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咨询自己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原因时,唐广磊在录音中明确自认:“系统我们也在改,在完善”“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我们这个组织上呢是存在一些问题啊!这个我也承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今年确实强度太大,所以呢,有些时候在工作上面,有些疏忽”“我们基本上,呃,对,总体上还要衡量噻”,并承诺“这个有这个(修正错误的)可能性!你看行不行?你给我一天时间好不好啊?”。【见自媒体文章《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2023年12月1日上午唐广磊对作家陈新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对话录音的法律分析》(上)及(下)】。
当天下午,唐广磊也在电话中明确自认:“在我们审报材料的时候呢,说实在的确实呢有些时候呢,我们略微粗了一点……这个跟你承认”、“我们政策的理解确实出现偏差”、 “也就是专家在审,审查了你的破格申报条件之后,他还要审查你的正(常),也就符不符合我们同等情况下一般的人正常晋升的条件……这个是我们这个职称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 “那你都可以去找……找中宣部都行”、“审核上呢,我们没有太过多深入地去审你的材料”“其实我们讨论了很多年了,这个问题不是一下就能解决的”、“我们这个整个的人才评价机制呢还是个起步,对你们这种特殊的情况呢,评价方式呢,我知道,就按我们那个职称体系啊,你们是要吃亏的……但是慢慢地在变好”、“我们那那么多专业,那他们每次抽也就请那么一两个文学创作的来评,你这是很勉强呀”、“我们每年干这个工作是很勉强”、“我们其实,我们评审确实也很勉强”、“我们做的不对的,我们尽量,可能尽量改!包括,包括你上午说的那些,是吧?”、“这个东西呢,很多东西又不是我能左右的是吧”、“所以我跟你说我干了十几年,我可以很自豪地说,我取了无数的门槛”“不!这个呢,这个确实有点抱歉”“感谢陈老师理解嘛……遇到的问题呢,只能说我尽量去想办法”“这边呢,诶……也尽量给领导汇报,是吧?……到时候我们再,也跟人社厅沟通一下”“我要承担,我会承担这个责任”“这个谁来背锅啊?只有我背锅噻!”……【见自媒体文章《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一)-(九)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一)到《九》系列文章】
因唐广磊并不纠正自己负责的一级文学创作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反而推三阻四、强词夺理,因而陈新决定在自媒体上发布公开信。但在发公开信之前,将其临时链接发给了唐广磊。2023年12月3日晚上,时任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打来电话,邀请陈新于第二天前往其办公室“沟通”(陈彦华语),但2023年12月4日,作家陈新前往省文旅厅人事处办公室,与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副处长张叶“沟通”的过程,(见自媒体文章《三年了,四川文旅厅关于作家陈新破格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的错误评审结论为何仍未纠正?当事人陆续展示事情真相——现场录音及法律解读②-1》之《2023年12月4日时任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副处长张叶与作家陈新“沟通”的谈话录音内容及法律法规分析》系统文章)却发现陈彦华、张叶在所谓“沟通”的过程中的对话,却完整地暴露出了省文旅厅本次一级文学创作破格评审多项程序、实体违法违规事实:
1.陈彦华自认现行文学创作职称破格标准为全新政策,否认唐广磊所谓长期评审惯例的说法,但其仍坚持对破格申报评审增设额外评审门槛;
2.本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委员会无文学创作专业评委专家,省文旅厅仅安排一名一级编剧审阅一级文学创作专业破格申报材料,双方当庭就此专业适配性产生重大分歧;
3.陈彦华张叶错误套用常规取得二级职称以来的业绩标准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材料,混淆两类申报适用规则;
4.审核流程管理混乱,陈彦华张叶对初审、复审定义说法矛盾,且二人未依法履行对申报人的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进行网络核验及材料缺失一次性告知补正两项法定义务;
5.职称评审配套文件《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旅游工程、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双定向”六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BW〔2023〕219号,下称“BW〔2023〕219号”)关于是否包含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存在表述矛盾、未列明核心评审依据文件《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下称“川作〔2022〕61号文件”),信息公开履职不到位;
6.张叶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公示本次一级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破格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与“破格评审未通过”的书面评审理由和依据,张叶对专家库、到场评委情况前后表述自相矛盾、答非所问;
7.面对川作〔2022〕61号文件政策解释权问询,陈彦华、张叶二人无法清晰说明是否咨询省作协、省人社厅等文件法定解释单位;
8.张叶以本年度职称评审业务量大、职责下放市州为借口,推卸自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的法定责任,且未履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网络核验和告知补正的法定义务。
面对陈彦华、张叶令人啼笑皆非的“沟通”对话内容,陈新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因而2023年12月5日,省文旅厅出具了《关于陈新同志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申诉的回复》,该“回复”,内容再次令陈新震惊和无语(见自媒体文章《四川省文旅厅《关于陈新同志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申诉的回复》的违法违规分析》):
此《回复》存在曲解规范性文件条文、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错误解读法律法规条文、自行限缩法定复查范围、跨系列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审、以形式程序合规规避实体评审违法的违法行为。其在法律上存在一个核心问题:通过仅进行表层程序性自查,以程序合规掩盖实体错误,回避申报人陈新关于实体不公与核心程序违法争议,属于答非所问、依据适用错误、审查残缺的瑕疵行政答复,并非针对申报人核心申诉诉求作出的合法、完整的行政回应,不具备合法、完整的行政行为效力。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作家陈新向四川省长信箱、省委书记信箱、省纪委信箱、人民网进行了实名投诉。之后,2024年2月21日四川省文旅厅通过《省长信箱》对陈新实名投诉其涉嫌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剥夺申报人实体权利、未履行会签协商程序,履职不力、公文发布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等多项职务违法的内容进行了“答复”。
然而,这个“答复”不仅未纠正2023年评审中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反而以一系列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错误的法律适用及无效的自我辩解,进一步固化了评审违法事实,并构成拒绝纠错、阻碍救济的独立履职违法行为。
今天就发布四川省文旅厅关于这个《省长信箱》答复违法违纪违规分析。
证明目的:
本证据系被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陈彦华、唐广磊、张叶在履职过程中代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针对申报人陈新在2023年度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申诉及投诉,通过省长信箱作出的正式书面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不仅未能纠正2023年评审中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反而以一系列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错误的法律适用及无效的自我辩解,进一步固化了评审违法事实,并构成拒绝纠错、阻碍救济的独立履职违法行为。
本证据证明:
一、省文旅厅在《答复》中确认了2023年评审“破格评审未通过”的最终结论,并公开了其辩解理由,为申报提供了直接针对其违法性进行法律剖析的官方文件依据;
二、《答复》关于“文件表述不矛盾”“专家组成合法”“破格叠加常规条件合法”“未告知补正责任在申报人”等五点核心辩解,与在案录音证据【诉讼材料证据5:《2023年12月1日上午,再审申请人陈新到再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时任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办公室咨询自己破格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的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的原因时与之对话之录音内容转文字整理稿》(共20页)、证据6:《2023年12月1日下午再审被申请人省文旅厅人事处唐广磊对再审申请人要求他纠正错误的电话回复录音及录音转文字整理稿(含唐广磊增设“需提供二级职称后业绩”的非法定条件等相关表述)》(共51页)、证据7:《2023年12月4日上午再审被申请人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副处长张叶与再审申请人沟通的谈话录音及录音转文字整理稿》(共72页)、证据12:《2025年8月14日省文旅厅官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旅游工程、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双定向"六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BW〔2023〕219号)》页面公证网络存证书》)】、公证存证及2024年省文旅厅自我纠错行为(BW〔2024〕209号通知)直接冲突,其辩解依法不能成立,且反向印证了2023年评审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
三、该《答复》本身涉嫌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与行政不作为——四川省文旅厅在《答复》中拒绝提供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理由记录、表决票、有专家签名的计票表等核心证据,并以“程序合规”结论关闭申诉通道,构成对申报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实质性阻碍;
四、四川省文旅厅在《答复》中明知《通知》存在矛盾(证据7陈彦华自认“就是文件上这一点点有一点前后矛盾”),仍代表省文旅厅作出“未发现矛盾”的虚假陈述,违反行政诚信原则,叠加了“履职不作为”和“形式主义”两个违纪特征;
五、省文旅厅在《答复》中援引的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所谓依据,经2024年省文旅厅自我纠正(BW〔2024〕209号通知不再附加该要求),被证明为2023年单次违法操作,不具备合法行政惯例的构成要件。
2024年2月21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省长信箱答复上诉人陈新
2024-02-21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答复陈新
陈新同志: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文化和旅游厅高度重视,厅领导组织专人立即启动了2023年艺术系列高级职称破格评审复查,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判。经对评审过程复查,评审会符合规定,计票准确,评审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纠正错误情形,你所质疑的内容主要是对政策理解偏差,相关核查结果和政策解读已当面向你作出过回复。现就有关质疑再次答复如下:
1.破格评审未通过原因。根据《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经破格评审专家组评议,因你提交的申报材料未达到一级文学创作“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基本条件,破格评审专家一致表决“破格评审未通过”。
2.反映“文旅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旅游工程、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双定向’六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职称评审通知》)存在表述前后矛盾”的问题。该文件表述为“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化旅游经济四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接收全省相应系列或专业(不含文学创作专业)晋升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人员材料;四川省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仅接收晋升一级文学创作的申报人员材料;四川省旅游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仅接收全省旅游工程专业晋升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员材料”,未发现文件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3.反映“组建非文学创作专业的外行专家评审团队违规评审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的问题。根据《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文学创作专业属于艺术系列下设子专业,组建的艺术系列职称破格评审专家组,具备对艺术系列所有子专业的评审资格,破格评审程序合规。因你破格评审未通过,不能进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行专家评议环节。
4.反映“破格评审的流程中加入常规职称评审流程”的问题。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三、符合基本申报条件或者破格申报条件是否可以直接评定为相应层级职称?答: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和破格条件是职称申报评审的资格条件和前置条件,但不是职称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其中:破格申报除满足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破格申报层级的业绩条件”。
5.反映“未按程序提醒我补充相应的常规评审所需材料”的问题。《职称评审通知》“五、申报材料(一)网上信息”中已明确“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善、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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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旅厅《省长信箱答复》内容违纪违规分析提要
一、本证据的核心价值
这份《省长信箱答复》是省文旅厅对申报人投诉的官方正式回应。其核心价值在于:它试图以“评审结果合法有效”为结论否定申报人的诉求,但这份答复本身恰恰暴露了2023年评审行为的五大违法事实。
更加重要的是:省文旅厅2024年9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旅游工程、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双定向’六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BW〔2024〕209号,以下简称BW〔2024〕209号),已将《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下称“川作〔2022〕61号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省文旅厅2024年主动修正规则、补全公示依据……属于以事后履职行为自我否定2023年评审规则与执行方式,足以佐证2023年度评审存在规则适用错误、程序公示瑕疵以及擅自增设法外条件的不当履职情形。
二、答复的五大法律缺陷
缺陷一:关于“破格评审未通过原因”——适用标准根本错误
申报人申报的是“破格评审”,依法适用川作〔2022〕61号文件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该文件第十一条的表述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这是一个完整的程序表述,涵盖“申报”和“评审”两个阶段。文旅厅在评审阶段即口头以“未提供二级职称以来业绩”为由否决,实质上是在评审阶段施加了申报阶段本不应存在的条件,即在评审环节增设了法外门槛,使“申报评审”的完整程序被割裂和扭曲。《答复》未指明哪一条、哪项业绩不达标,违反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义务;声称“一致表决”却拒绝提供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理由记录、表决票、有专家签名的计票表等核心证据,违反举证责任规定。
缺陷二:关于“否认文件表述矛盾”——与内部自认直接冲突
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在录音中亲口承认“文件上这一点点有一点前后矛盾”;副处长张叶在录音中承认文件存在“不严谨”“失误”;申报人已通过公证处进行的区块链存证固定了文件矛盾状态;官方《答复》否认《职称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矛盾,违反行政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该《答复》表明三人在履职过程中代表四川省文旅厅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陈述。
缺陷三:关于“为专家组成辩护”——评审主体不适格,评委会未经合法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十条要求评审专家必须“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第八条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文旅厅用“一级编剧”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跨专业评审,主体不适格。陈彦华录音中承认“给作协专家发了短信但没回”——这恰恰证明陈彦华自己自己也知道需要文学创作专业专家,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配置到位,这本身即为程序瑕疵的自认。
如该评委会未经合法核准备案,则直接违反第八条;如已经备案,备案机关审查评委会专业构成后仍予备案,亦不能豁免评委会本身“非按专业组建”“专家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无论备案与否,均不影响评委会组成违法的认定。
缺陷四:关于“引用政策问答为两轮评审辩护”——越权解释,逻辑悖谬
川作〔2022〕61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解释权归省作协和省人社厅,文旅厅无权自行解释。《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是针对所有职称评审的一般性说明,不能作为文学创作专业破格评审的特别规定,其解释与川作〔2022〕61号文件存在实质性矛盾时,依据“文件高于解释”原则,应以正式文件为准。所谓“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惯例”仅在2023年单次适用,不具备合法行政惯例所必需的“长期连续性”要件——2024年评审已不再附加该要求,省文旅厅自行否定了所谓“惯例”。
缺陷五:关于“以通知条款推卸告知义务”——违反法定材料网络核验与告知补正义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文旅厅从未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二级职称后业绩”,以“责任自负”格式条款推卸法定责任。即便按照省文旅厅在《答复》中所持逻辑——其在破格评审中违法叠加普通晋升的评审条件、违法要求申报人提供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并据此主张“材料不全责任自负”——该免责逻辑也必须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网络核验”与“一次性告知补正义务”为法定前提。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豁免。文旅厅既未进行网络核验,亦未履行告知补正义务,其直接援引“责任自负”条款将违法主张“材料不全”的后果全部归责于申请人,缺乏法定前提,属于程序违法,该免责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无效。
三、最关键的证据:2024年通知自认2023年违法
2024年9月,省文旅厅发布BW〔2024〕209号通知,已将川作〔2022〕61号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且不再附加“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要求。这意味着坐实2023年程序违法:唐广磊自认系统没及时改过来,2024年行政机关以主动补正的行动确认了2023年未公开核心评审依据的违法性——如果给专家发书真的足以替代官网公开川作〔2022〕61号文件,2024年为何要将该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
否定“行政惯例”:2024年不再要求“破格叠加常规条件”,证明所谓“多年惯例”本质是2023年单次违法操作,不具备合法行政惯例所必需的“长期连续性”要件。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更正错误评审规则、补齐法定公示义务后,对此前基于错误规则、违法程序作出的不利行政决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重新作出合法评审。
评委会核准备案问题:省文旅厅在《答复》中声称“组建的艺术系列职称破格评审专家组,具备对艺术系列所有子专业的评审资格”——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要求评委会“按专业组建”“实行核准备案”“专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如本案评委会无文学创作专业专家,即使获得备案,其备案本身亦不能改变“非按专业组建”的违法事实;如根本未备案,则直接违反第八条。无论哪种情形,该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均不应被认可。
四、综合结论
该《省长信箱答复》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网络核验义务以及材料告知补正义务、程序混同)、实体违法(适用标准错误、评审主体不适格)、证据违法(未履行举证责任、未说明理由)、诚信违法(虚假陈述、违反禁止反言)四大类问题。
该《答复》本身涉嫌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与行政不作为——省文旅厅明知《通知》存在矛盾仍作出“未发现矛盾”的虚假陈述,拒绝提供核心证据,并以“程序合规”结论关闭申诉通道,是对申报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实质性阻碍,同时叠加了“履职不作为”和“形式主义”两个违纪特征。
省文旅厅2024年主动修正评审规则、补全法定公示依据、取消2023年额外增设的评审条件,以事后履职行为自我否定了2023年的评审执行规则与操作方式,足以佐证2023年度评审存在规则适用错误、程序公示瑕疵以及擅自增设法外条件的不当履职情形。依据相关法规,该评审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组织符合法定程序的评审。
五、证据关联说明
本证据揭示的违法事实
印证本事实的其他证据
文件表述矛盾
陈彦华录音(自认“前后矛盾”);区块链存证
评审主体不适格
陈彦华录音(“一级编剧”评审);张叶录音(承认“失误”);评委会未经合法核准备案
程序混同、增设条件
唐广磊录音(“破格还得符合正常条件”);张叶录音(“两轮评审”)
未履行告知义务
唐广磊录音(自认“工作疏忽”);陈彦华录音
2024年自行纠错
省文旅厅BW〔2024〕209号通知
四川省文旅厅《省长信箱答复》内容违纪违规分析
该份《答复》是唐广磊、陈彦华、张叶履职过程中代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旅厅”)对申报人陈新投诉的官方正式回应。从法律角度看,该答复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逻辑自相矛盾,并试图以官方声明掩盖已被证据固定的程序违法行为。其作出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的结论,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以下是对其五点答复的逐条法律剖析:
一、关于“破格评审未通过”原因:构成法律适用对象错误
答复内容:“因你提交的申报材料未达到一级文学创作‘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基本条件,破格评审专家一致表决‘破格评审未通过’”。
所谓“破格”,本就是对“常规基本条件”的突破。答复既称“破格评审未通过”,又称“未达到一级文学创作基本条件”,等于用常规条件否定破格申报,逻辑上自相矛盾。
1.未指明具体条款和缺失项目,违反说明理由义务与程序正当原则
法律解读:
此答复未指明“哪一条、哪项业绩不达标”。只说“未达到一级文学创作‘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基本条件”,却不指明:对应文件条款、缺哪项成果、专家评议意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理由不具体、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违反说明理由义务与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是文学创作职称(含破格评审)唯一核心法定依据,BW〔2024〕209号已正式将该文件列入对外公开的评审依据清单,证明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即为有效、必须对外公示的规范性文件。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文旅厅未在对外发布的评审通知中列明川作〔2022〕61号文件,直接导致申报人以及评委无法完整、准确知晓文学创作专业破格评审的法定标准。在此前提下,评审机关直接以“破格评审未通过”驳回申请,属于依据公示瑕疵叠加实体标准适用错误。
同时,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自认“系统没及时改过来、确实是我们没对”,该自认结合2024年主动补正公开文件的行为,足以证明:2023年未公开核心评审依据,并非“内部文件无需对外公示”,而是行政机关履职疏漏,属于法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事后主动纠错的行为,依法视为对前序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自认,其之前以向专家发放了纸质文件,能取代未通过网络向所有申报人公开文件合法性的辩解完全不成立。
对应法律条款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不说明具体理由,构成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可撤销。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阶段“告知补正”义务的延伸逻辑是:即使评审否决,其本质也是“不符合条件”,也应告知“具体哪里不符合”,否则“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便无意义。
(3)职称评审属于行政机关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行政确认行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依据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材料告知补正)、第四十一条(违法责任)之明确规定与立法精神,行政机关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否定性决定时,应当说明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以便行政相对人了解决定依据、行使救济权利。省文旅厅违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完全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作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的不利决定,未指明“未通过”的具体对应法律条款、缺失材料项目和专家评议的具体意见,既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也未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义务,构成双重程序违法。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办理行政许可、确认、裁决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应当主动公开。
职称评审属于行政确认,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申请材料给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结论,必须附具体理由和依据。
(5)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说明事实、法律依据及裁量理由,否则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专断。
职称评审否决是对申报人重大不利的行政确认行为,必须精准指明:违反川作〔2022〕61号第几条、缺哪项业绩、缺此项业绩对应评审程序的合法性依据及理由、专家意见是什么;笼统说“未达标”等于没有依据、没有理由、没有证据、程序黑箱。
法律后果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答复》及评审结果依法可撤销、责令重作。
2.“一致表决”无任何证据支撑,违反举证责任与行政程序透明原则
答复声称“破格评审专家一致表决未通过”,却不提供:专家名单及资格、评审记录、打分表、表决票、计票记录,导致无法核验是否真一致、是否存在程序操控。
对应法律条款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据此,原告对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并不免除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省文旅厅无法提供原始评审记录、专家签到表、表决票等核心档案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视为其主张的“一致表决”“程序合规”不成立。
“一致表决”是事实认定,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撑(专家签到、评审记录、表决票、计票表、专家回避表);不提供证据,便等于无证据,等于视为未作出该事实认定,无任何原始评审档案佐证其“专家一致表决”事实,属于事实无法查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3.破格与常规标准混同、适用依据不明,违反依法评审加破格与常规分置原则。
申报人提交的是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材料,本应适用川作〔2022〕61号文件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而不是直接套用常规一级创作的全部业绩条件。
答复未区分:申报人是否满足破格门槛(如获奖、人才称号、重大成果);还是在破格之后又按常规“业绩成果”卡申报人。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答非所问、增设法外条件。
法律解读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这里的破格等于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不是“破格加常规双重达标”。
2.明确的法律依据分野:《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在结构上明确区分了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适用于常规晋升)与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适用于破格晋升)。陈新依据的是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该条款本身即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业绩条件体系,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不满足常规资历、学历、层级的人才开辟的特殊通道。破格依法仅需满足第三章,不应,也无需叠加第二章全部常规业绩。
3.该理由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将不适用于陈新的常规评审条件作为评审陈新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资料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适用理由:破格的立法本意是对特殊人才降低门槛、不重复要求常规条件;省文旅厅将破格评审与常规评审混同、要求双重达标,属于自行创设法外条件、抬高门槛、适用依据错误;《答复》不区分破格与常规的区别,答非所问。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否决理由不合法,《答复》与评审结果可撤销、按破格条件重评。
结论:
1.省文旅厅此说法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仅笼统以“未达到一级文学创作基本条件”驳回(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的,所谓“破格”,就是破一级文学创作的基本条件),未指明违反川作〔2022〕61号具体条款、缺失业绩项目及专家评议意见,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程序正当原则,构成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2.无证据支撑“一致表决”,拒不提供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依据、理由记录、表决票、有专家签名的计票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职称评审全程可追溯要求,视为无证据证明评审结论;
3.混淆“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与“常规申报评审条件”两种不同的法定标准,对破格申报套用常规一级文学创作所需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条件,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不区分破格门槛与常规要求,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及川作〔2022〕61号,属于擅自增设法外条件、适用依据错误。
二、关于否认文件表述矛盾并回避实质答复:违反行政诚信与证据规则
答复内容:“未发现文件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文件表述矛盾问题:回避核心争议,未实质答复。《答复》仅复述文件字面内容,回避文学创作专业受理权限与评审专家组专业匹配性的核心冲突,属于答非所问。结合2024年省文旅厅官网《通知》中正式公示川作〔2022〕61号文件可知:文学创作专业有独立的评审规则与专业要求,文旅厅刻意割裂文件逻辑、回避权限冲突,进一步印证《答复》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剖析:
该陈述与唐广磊、陈彦华、张叶在先前的“谈话”“沟通”和电话中自认及客观证据完全相反,构成虚假陈述,严重违反行政诚信原则。
1.直接相反的证据:在2023年12月4日的沟通录音中,陈彦华明确自认:“就是文件上这一点点有一点前后矛盾”(见证据7-《2023年12月4日上午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副处长张叶与申报人沟通的谈话录音及转录文字稿》时间39:36"处陈彦华言论);张叶亦承认文件存在“不严谨”、“失误”,且缺失《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这个进行文学创作职称申报和评审参照的唯一省级核心法律依据(见证据7-《2023年12月4日上午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陈彦华、副处长张叶与申报人沟通的谈话录音及转录文字稿》时间16:01"、时间16:17"、时间16:26"张叶言论)。唐广磊、陈彦华、张叶在履职过程中的这些陈述,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瑕疵的有效自认。
证据8(《文旅厅2023年12月5日<关于陈新同志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申诉的回复>内容、复印件、分析》)、本证据9(《省长信箱答复》)间隔仅一个半月,两份官方正式文书均由陈彦华、唐广磊、张叶主导出具,两份答复统一口径否认全部评审瑕疵、虚构评审合规结论;结合三份录音证据(证据5、6、7)三人私下已自认文旅厅《通知》文件存在矛盾及关键文件后缺失、缺少文学创作专业评审专家、系统公示疏漏等问题,明知事实存在重大瑕疵仍连续对外出具两份虚假官方答复,主观上具有刻意隐瞒履职过错、规避单位纠错、减轻自身责任的故意,涉嫌符合公职人员弄虚作假、误导公众、滥用职权违纪情形(《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证据的对抗:申报人通过公证处进行的区块链存证,已运用技术手段永久固定了该文件在官网上的矛盾状态,具有可靠的证明力。该客观证据与工作人员的现场自认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法律定性:结合证据,本人认为,唐广磊、陈彦华、张叶人在履职过程中代表省文旅厅在正式《答复》中否认已知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不仅未能履行“有错必纠”的义务,反而试图掩盖错误,其后续陈述的可信度在法律程序中应被严重削弱。
三、关于“为专家组成辩护”:曲解法律,程序严重违法
答复内容:“文学创作专业属于艺术系列下设子专业,组建的艺术系列职称破格评审专家组,具备对艺术系列所有子专业的评审资格”。
《答复》主张艺术系列专家组可评审所有子专业,且“因你破格评审未通过,不能进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行专家评议环节。”
违法分析: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同行专家为主的评审原则,自行创设“破格初审不通过即永久终止同行专家评议”的非法前置拦截流程,无任何省级、国家职称管理文件作为制度支撑。
BW〔2024〕209号明确区分了不同专业的评审范围、申报依据,且专门列明文学创作专业适用川作〔2022〕61号独立规则,印证文学创作属于独立专业门类,必须由本专业同行专家主导评审。
2023年使用非文学创作专业专家开展破格评审,与2024年规范执行的评审规则相悖,属于刻意违反专业评审要求;而“破格不通过就无法进入同行评议”的流程,无任何省级、国家级职称文件支撑,是行政机关擅自增设的限制性门槛。
法律依据:
此辩解偷换概念,混淆“艺术系列”与“文学创作专业”的关系,以“系列归属”之名,行“违反专业评审法定要求”之实。
1.法定的专业资质要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六条、第十条明确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核心是“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法律的精髓在于“专业匹配”,而非“系列笼统”。而且《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是专门针对文学创作专业的唯一官方标准。
2.专业领域的实质性差异:“文学创作”(作家)与“编剧”虽在广义上同属文化艺术范畴,但在专业技术领域、评价体系、行业实践上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专业协会(作家协会与戏剧家协会)管理。由“一级编剧”评审“一级文学创作”,完全不符合上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法定要求。非文学专业专家不具备评判文学创作专业“业绩成果”的专业能力,其评审意见不具合法性。
3.2023评审阶段未公示川作〔2022〕61号破格核心标准,使申报人无从知晓文学创作职称申报条件、评委专家没有评审文学创作职称依据;答复阶段拒不披露专家名单、评审评议意见、表决记录,刻意封锁全部关键评审信息,导致申报告人无法精准针对评审瑕疵提起申诉、举证维权,长期陷入信息不对等状态,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参评、陈述申辩、申诉救济的法定权利,属于《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履职侵害行为。
4.法律后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其作出的决定应被撤销。
四、关于引用政策问答为两轮评审辩护:越权解释且逻辑悖谬
答复内容:引用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说明“破格申报除满足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级的业绩条件”。
破格流程混入常规流程:偷换概念、依据效力不足。
违法分析:申报人质疑陈彦华、唐广磊、张叶代表省文旅厅关于一级文学创作职称评审程序混同的履职行为,《答复》却解释实体条件,典型答非所问;四川省人社厅《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仅为政策解读宣传材料,无规范性文件备案、发文文号,不具备约束申报人的强制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否决申报的法定依据,不能作为驳回申报人权利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审查规则、案涉行为发生前已施行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社厅发〔2022〕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政策要求,结合行政审判实践,能够约束行政相对人、具备合法效力的常态化行政操作惯例,必须同时满足三项客观要件:成文法无明确规定、长期连续适用、面向全体相对人公开且普遍知晓、不与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要求相抵触。
第一,川作〔2022〕61号已对文学创作破格标准作出明确成文规定,不存在“成文法空白、需要行政惯例补充”的前提;
第二,文旅厅所谓“破格叠加常规正高业绩条件”的“多年惯例”,仅在2023年单次适用,2024年严格执行川作〔2022〕61号、不再叠加常规条件,足以证明该做法不具备“长期连续适用”的特征;
第三,该所谓“惯例”从未对外公开,全体申报人无从知晓,不满足“普遍公开知晓”的要件。
综上,文旅厅主张的“行政惯例”完全不具备法定构成要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惯例,仅是2023年工作人员擅自增设的法外评审门槛。2024年文旅厅官方文件与评审实践主动否定该做法,进一步坐实2023年规则适用违法。该操作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创设评审条件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1.违反破格评审的独立程序:
BW〔2023〕219号《通知》文件明确规定破格评审流程为:“厅职改办初审通过→破格评审会→评审程序”。《答复》将常规评审的“业绩条件”混入破格评审,实质是架空了破格评审制度。此系典型的越权解释和逻辑上自我否定的诡辩。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开展评审”,程序混用构成违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法定的解释权归属:川作〔2022〕61号文件第二十条白纸黑字规定:“本条件由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文旅厅作为该文件的执行单位,而非制定和解释单位,无权引用其他文件来对这份文件的条文进行实质性的、架空原意的解释。
而且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是针对所有职称评审的一般性说明,不能作为文学创作专业破格评审的特别规定。
川作〔2022〕61号文件作为文学创作专业的专门规定,其破格条件具有优先适用性。
3.架空立法目的的逻辑悖论:其引用的逻辑——“破格申报除满足破格条件外,还需满足常规业绩条件”——直接导致了“破格”制度的立法目的被完全架空。如果一个人必须先满足常规条件(这通常意味着他已具备相应资历),那么“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的“破格”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这种解释违背了法律解释的目的解释原则。
4.定性:文旅厅的此点辩护,是自我创设规则、自我赋予解释权的行为,不产生任何合法效力。因为任何政策问答、解读或说明,其法律效力都低于其所解释的正式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本身。它们的作用是辅助理解和执行,而非修改或超越原文件。如果问答的解释与正式文件条文存在错误或冲突,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原文规定为准。
如果这份《政策问答》是由四川省人社厅或文旅厅、作协等权威主管部门针对“川作〔2022〕61号”文件官方发布的,那么它在当时可以作为对评审条件、流程的权威官方解释,与文件具有同源性和一致性。
如果这份《政策问答》的解释与“川作〔2022〕61号”文件的明文规定存在实质性矛盾,那么依据“文件高于解释”的原则,应以文件为准。一份错误的、或与上级文件冲突的问答,绝对不具有凌驾于正式文件之上的效力。此种解释明显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不应作为本次评审的适用依据。
五、关于以《通知》条款推卸告知义务:用无效格式条款对抗上位法
答复内容:引用BW〔2023〕219号《通知》文件中“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善、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的内容。
未提醒补充材料:以材料不全责任自负格式条款单方免责、违反法定告知义务。
违法分析:
即便按照省文旅厅在省长信箱《答复》中所持逻辑——其在破格评审中违法叠加普通晋升的评审条件、违法要求申报人提供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并据此主张“材料不全责任自负”,该免责逻辑也必须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网络核验”与“一次性告知补正义务”为法定前提。
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才视为放弃申报。”
本案中,省文旅厅既未进行网络核验(证据6-《2023年12月1日下午省文旅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对申报人要求他纠正错误的电话回复录音转文字稿》时间12:45"唐广磊言论:“你看我们评审通知里面说了的,你要把你的资料全部要摆进去。那个哪,每个人都要查资料,我们的评审会没法干了。”)同时,自始至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补正告知、未列明其声称的缺失材料清单、未给予任何补正期限,完全没有履行法定材料网络核验及告知补正义务。在此前提下,省文旅厅直接援引“责任自负”条款将违法主张“材料不全”(该主张的实质是违法要求申报人提供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属于在破格评审中违法叠加普通晋升的评审条件)的后果全部归责于申请人,缺乏法定前提,属于程序违法、归责不能成立。
同时,省文旅厅对申报人陈新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材料给出的“破格评审未通过”的结论,单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不满足破格评审的条件,所以未通过。但是申报人已取得四川省“五个一工程”文学类奖项、四川文学奖两项省级文学最高专业奖项,完全符合川作〔2022〕6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的硬性条件,文旅厅舍弃法定破格评审标准、另行套用常规晋升业绩标准作出否决结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定评审标准适用倒置。同时违法组建由非文学创作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申报人的一级文学创作专业破格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存在外行评审内行的情形,违法叠加普通晋升的资历与业绩程序,所谓“破格评审未通过”与文件标准直接矛盾,否决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法律剖析:
此举企图以一份自身发布的职称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中的单方免责条款,来免除其自身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因为若按其混淆“破格评审”与“常规评审”的法定界限的逻辑且未履行申报材料的法定网络核验而认为材料有缺失,初审阶段就应告知补正,而非通过后再以“材料缺失”为由否决。这种“先通过后否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
1.违反上位法强制性告知义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第十五条也规定:“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该条款的违法与无效:文旅厅职称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中“责任自负”的条款,属于单方面制定的、旨在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的单方免责条款,不能替代《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法定的行政机关材料网络核验义务和告知补正义务,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该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豁免。
3.结论:文旅厅未履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网络核验义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缺失告知补正义务,已构成程序违法。其事后引用职称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中之无效条款进行辩解的企图,不能改变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关于“评审程序合法性”的整体结论——2024年主动纠错行为自认2023年程序违法
2024年9月26日,省文旅厅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艺术、旅游工程、图书资料、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群众文化“双定向”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BW〔2024〕209号),已将川作〔2022〕61号文件正式列入面向全体申报人公开的评审依据清单。该文件为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意义有三:
第一,足以佐证2023年未将川作〔2022〕61号文件列入公开依据存在履职瑕疵
唐广磊在2023年12月1日上午的交谈中明确承认“系统确实没有及时地改过来”“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见证据5-《2023年12月1日上午申报人陈新到人时任四川省文旅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办公室咨询自己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的原因时的录音转文字稿》时间15:58"唐广磊原话:“呃……这个首先呢确实呢,从我们这个评审这个工作角度来说哈,我们那个系统确实没有及时地改过来,这个是个抱歉是吧?这个抱个歉好不好?这个呢,是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2024年行政机关主动补正公开义务的行为,与唐广磊的自认完全对应,直接证明2023年未公开川作〔2022〕61号文件绝非内部发书即可的合理操作,而是确凿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以2024年的纠错行为,自行确认了2023年未履行评审依据法定公开义务的违法性,彻底推翻了“给专家发书”就可以的违规辩解——如果“给专家发书”真的足以替代官网未公开列入评审参照依据的川作〔2022〕61号文件,2024年为何要将该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
第二,彻底否定“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所谓“行政惯例”。
省文旅厅在《答复》第4点中引用《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试图证明“破格申报还需满足相应破格申报层级的业绩条件”是合法要求。但2024年评审通知严格按照川作〔2022〕61号文件执行,申报条件清单中仅列明川作〔2022〕61号文件,未附加任何“需提供二级职称后业绩”的要求,满足破格条件即进入正常评审程序。这直接证明:唐广磊在2023年12月1日下午对话中声称的“所有的人都是这么掌握的”(见证据6-时间24:22"唐广磊言论:“这不是你一个人,所有的人都是这么掌握的”)其多年评审惯例根本不具备“长期稳定性”,本质是2023年单次、临时的违法操作,绝非合法有效的行政惯例。省文旅厅以2024年的合规操作,自行否定了2023年的违法操作,进一步印证2023年“破格叠加常规条件”是省文旅厅擅自增设的法外评审门槛,无任何制度依据。该额外要求违背破格评审制度初衷,不能作为约束申报人的评审规则。
第三,构成纠错溯及的法律依据。
依据“有错必纠”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规则后,应当溯及纠正此前适用错误规则作出的不利决定。2024年已适用正确的评审规则——将川作〔2022〕61号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且不存在“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要求——说明2023年适用的规则本身违法。申报人基于错误规则被作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若三位陈彦华、唐广磊、张叶在履职过程中代表省文旅厅纠正错误规则后,仍维持此前基于错误规则作出的不利决定,不溯及纠正,则构成对信赖保护原则和有错必纠原则的实质性违反。
七、综合法律结论
除此实体、程序违法外,唐广磊、陈彦华、张叶三名公职人员该履职行为同时构成多项违纪事实:其一,陈彦华和张叶于2023年12月4日与申报人沟通之时,已在录音中自认评审通知内容矛盾、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材料评委会缺少文学创作专业评审专家、评审公示系统存在评审法定依据疏漏等客观瑕疵,间隔一个半月、两个月先后出具证据8、本证据9两份正式官方答复时,全盘否认前述客观事实,涉嫌刻意隐瞒履职过错、结合录音证据,本人认为答复中的相关表述与当事人在履职沟通时的自认内容冲突、误导信访群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公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滥用职权的纪律约束;其二,自2023年12月知晓评审系列瑕疵起至2024年9月才被动修正评审规则,长达9个月未启动内部纠错、未主动告知申报人补救渠道,长期拖延处置群众合理诉求,属于贻误工作、履职懈怠;其三,履职过程中刻意封锁评审专家名单、评议依据、理由记录、有专家签名的表决票等全部关键档案,利用行政信息不对称剥夺申报人陈述、申辩、举证维权的法定权利,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参评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文旅厅的《省长信箱答复》存在以下系统性法律缺陷,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的结论依法不能成立:
(一)程序违法方面
1.未履行网络核验义务,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未履行材料缺失一次性告知补正义务,将行政机关责任转嫁给申请人,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违背权责一致原则;
3.破格评审与常规评审程序混同,增设非法定审核环节,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4.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条件(专业不符的专家参与评审)、外行评审内行,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专业评审原则;
(二)实体违法方面
1.未按法定程序和标准评审,用常规晋升条件否决破格申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川作〔2022〕61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第5项;
2.文件表述矛盾且拒不纠正,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表述准确”的要求;该文件起草涉及文学创作专业这一省作协职权范围的事项,未按规定征求省作协意见,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关于“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征求意见”的规定。该瑕疵直接导致2023年评审标准界定混乱、适用错乱,是本案系列评审违法的前置诱因。
3.引用非正式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问答》条款作为否决申报人破格申报材料的依据,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三)证据与程序方面
1.四川省文旅厅出具的省长信箱《答复》中拒绝提供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法条依据、评审理由记录、表决票定位、有专家签名的计票表等核心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答复》笼统称申报人一级文学创作破格申报材料“未达标”,却未指明未达标的具体条款和缺失项目,违反说明理由义务,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一致表决”无证据支撑,视为无证据证明该事实认定。
(四)诚信与规则方面
1.《答复》否认唐广磊、陈彦华、张叶自认的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存在关于是否包含文学创作职称评审矛盾表述的事实,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2.以评审《通知》BW〔2023〕219号文件单方制定的“责任自负”免责条款规避《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法定的行政机关网络核验及告知补正义务,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依法无效。
(五)2024年自行纠错方面
1.2024年省文旅厅的职称评审《通知》文件将川作〔2022〕61号文件正式列入公开依据,且不再附加“破格叠加常规条件”的要求;
2.省文旅厅2024年主动修正评审规则、补全法定评审依据、取消2023年额外增设的评审条件,以事后履职行为自我否定了2023年度的评审执行规则与操作方式,足以佐证2023年度评审存在法定程序瑕疵、规则适用错误、程序公示瑕疵及擅自增设法外条件的不当履职情形。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更正错误评审规则后,对此前基于错误规则作出的不利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唐广磊在2023年12月1日上午录音中已当场承认系统公示、评审规则设置存在工作疏漏(见证据5时间15:58"唐广磊原话:“……我们那个系统确实没有及时地改过来,这个是个抱歉是吧?……这个呢,是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至2024年2月出具《省长信箱答复》时隔两个月,单位仍未启动内部纠错、未主动告知申报人补救途径;直至2024年9月发布新评审通知才被动修正规则,长达9个月拖延纠错,属于典型不担当、不作为、贻误群众诉求处置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规定。
综上,陈彦华、唐广磊、张叶履职过程中代表省文旅厅所作《省长信箱答复》,非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通过一系列错误的法律适用、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无效的自我辩解,将自己在此次职称评审中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拒不纠错”等问题进一步固化。
该《答复》系陈彦华、唐广磊、张叶针对本案投诉作出的履职答复文件,其内容承载了省文旅厅对2023年评审合规性的全部认定与抗辩理由。该《答复》存在大量事实与法律错误,足以反向印证原评审决定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陈彦华、唐广磊、张叶代表省文旅厅对申报人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申报材料所作的“破格评审未通过”的评审结论,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应责令省文旅厅重新组织符合法定程序的评审。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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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二)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三)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四)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五)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六)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七)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八)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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