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9月21日报道,山东16岁小伙常某被指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常某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
9月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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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料,山东省高院最终的审理结果,也会是维持原判,而不会将其改判为无罪或发回重审。
这名小伙的家属有一个致命的法律盲区,那就是以为只要恋爱,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就认为不触犯法律,就可以宽大处理。
错了,中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苛刻的。不管是谁,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不管在什么状态下,都可以认为是强奸。这不是法律不讲理,而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
所谓未成年人,自然是没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行为,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都不能当作正常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以为未成年人是自愿,就认为没有违法,这是对法律了解不够的表现,也是理解不透的表现,更是法盲的表现。
殊不知,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在1分钟前可能是自愿的,1分钟后可能就不自愿了,甚至在行为发生过程中就后悔了,都是会发生的。一旦发生,就会触犯法律。不然,就不叫未成年人,就不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小伙的家属强调双方是恋爱关系,就认为发生性关系是女孩是自愿的,这个问题或许在逻辑上讲得通,但在法律上不允放。而女孩家人报警,说明女方并没有同意与男孩发生性关系,当然是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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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就算两人是恋爱关系,也没说恋爱了,对方就必须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男孩的目的似乎很明确,跟自己恋爱,就应当跟自己发生关系。结果,就强行与女孩发生关系,不是犯罪是什么?追究刑事责任错在哪呢?
必须关注的一个事实是,此事案件,法院只判处男孩三年徒刑,已经够手下留情了。一方面,男孩也不是成年,可以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双方的恋爱关系。不然,三年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严厉处罚的。
作为男孩的家人,面对孩子16岁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在他们的心里,孩子只是因为恋爱才与对方发生关系,觉得委屈,想通过上诉争取一下,可以理解。因为,上诉也是当事人的权利,谁也无法剥夺。但是,此起案件,强奸的性质是难以改变的,自然,要想改判,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或者说基本没有可能。
此起案件,带来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且不仅仅是对受到法律制裁的男孩,所有的人,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对未成年人产生伤害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性质更为严重,更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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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要吸取教训的,切不要以为借恋爱之名,就可以性侵未成年人,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管是谁,只要性侵了未成年人,再多的理由,都是强奸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问题上,绝对是严厉的、严苛的,也是绝不会松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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