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王某(化名)在北京市某会所担任主管职务,负责会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组织卖淫活动,王某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作为会所主管,参与管理卖淫人员,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的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后,深入分析案情,发现王某虽担任主管职务,但其实际工作内容仅限于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对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控制并无决策权。卖淫人员的招募、定价、分成等核心事项均由会所实际控制人决定,王某仅按照上级指令执行一般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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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王某虽挂名主管,但其职责仅限于会所前厅、客房等日常运营管理,对卖淫人员并无招募、雇佣、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卖淫人员的招聘、培训、工资发放等均由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
第二,王某仅系为卖淫活动提供辅助性帮助,其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组织、管理”核心特征。
第三,王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恳请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为从犯,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组织卖淫罪中从犯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争取缓刑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从犯地位。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而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的辅助角色,从工作内容、决策权限、获利情况等多维度论证从犯地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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