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这起案件正在撕裂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一个长期在政法系统工作的警察,在职期间就通过他人代持股权经商,退休后拿着协议起诉合作伙伴,成功确认了对物流园80%的控股权。而他曾经的合作者阳冠军说,自己投了7000多万,黄某鑫一毛钱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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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公关账本”:钱去哪了?
案件中最令人不安的细节,是一本累计金额高达800万元的“公关账本”。
阳冠军向媒体实名提交了80余页手写账本,记录了黄某鑫用于“公关”、宴请等开销约800万元。这笔钱用在了谁身上?有没有涉及行贿犯罪?这一线索至今尚未得到完整调查回应。
判决书本身也承认了一个事实:黄某鑫在退休前至少6年,就已经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开始注册公司经商。这意味着,他在身着警服的那些年里,就在暗中扮演着一个物流园“影子老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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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逻辑:协议有效,出资不重要?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是这起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点。
法院认定的事实很清楚:黄某鑫未提供其出资的证据。但法院同时认为,《股权代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因此确认了黄某鑫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法院还给出了一个补充理由:阳冠军在不认可黄某鑫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情况下,却在黄某鑫多年来获取超1000万元利益后,均未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明显不符常理”。法院据此推定,黄某鑫才是真正的控制人。
这个逻辑在法律形式上并非没有依据。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暂不出资,代持协议本身也不以实际出资为生效要件。但问题在于:当协议本身的目的就是规避公职人员经商禁令时,法院是否应该穿透这层“纸面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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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股东”:纪委明令禁止,法院却给了“背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态度非常明确。今年8月,中央纪委网站刊发专题指出:公职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代持股权,属于典型的规避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没有实际出资,借虚假出资搞“合作分红”,可能构成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为规避党纪政纪而订立的股权代持合同,应当否定其效力。
但黄某鑫案中,两级法院却将这份为规避公职人员经商禁令而订立的协议,作为普通商事纠纷处理,最终支持确权。有评论直言:这相当于为公职人员的“影子股东”操作提供了民事判决背书,“洗白”了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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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 vs. 民事确权:两套系统各跑各的
黄某鑫并非没有受到处理。他已于2019年、2023年先后受到行政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
但处分归处分,股权归股权。违规成本是降级、降退休待遇,而收益可能是上亿——一个退休民警的账,算得比谁都清楚。
这正是“在职布局、退休确权”模式的危险之处:纪律审查的力度,跟不上民事确权的速度。一个公职人员可以在职时用他人名义经商,退休后通过民事诉讼将代持股权“合法化”。纪律处分最多降级降待遇,而法院判决确认的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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