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
这是山东16岁少年常某家属反复申诉的理由。2025年4月,常某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岩某(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天后,两人在滕州一小区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岩某家人随后报警。常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家属不服,上诉、申诉,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诉请求。
一个16岁的少年,和一个14岁的女孩,恋爱关系,自愿——为什么法律依然认定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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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两天“恋爱”与一次报警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事件经过。
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案发时已满16岁,是当地一家店铺的学徒。他与岩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4月7日中午在滕州一步行街见面。4月8日早上8时许,常某在一小区房间内,与岩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上午,岩某家人在步行街上找到两人并报警。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岩某14周岁半,还在上学。岩某家人询问两人是否发生性关系时,两人起初没有承认,后来承认了。
常某于202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常某上诉,2026年2月13日枣庄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随后提出刑事申诉,2026年9月15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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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恋爱与自愿,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常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违背妇女意志”,也无暴力、胁迫证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报案被强奸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家长发现介入,女方在压力下改口”。
家属的逻辑是:恋爱关系 + 双方自愿 = 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逻辑。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常某“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被害人虽然对被强奸的部分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法院还认定,案件“案发自然、正常、及时”,岩某在家人的询问下告知被强奸事实,家人带其报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也就是说,法院不是在说“14岁女孩没有性同意权所以自愿无效”——而是在说:现有证据认定,这次性行为本身就不是自愿的,而是强行发生的。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强行”这个事实。
法律科普:14岁,是中国法律划下的一条线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更广泛的讨论:如果真的是自愿呢?14岁女孩的自愿,在法律上算数吗?
答案是:算数,但14岁是一个关键的分界线。
根据中国刑法,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
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的女性,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性自主权。如果双方自愿,且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理论上不构成强奸罪。
但这有一个重要的例外。“两小无猜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为未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性行为提供了一条出罪通道。
常某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岩某已经14周岁半,不属于“幼女”。所以“两小无猜条款”不适用。但同时,常某案中法院认定的核心事实不是“14岁女孩的自愿无效”,而是“这次行为本身就不是自愿的”。
法律逻辑链条是:岩某已满14岁,具有性自主权;但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这次性行为违背了她的意志,因此构成强奸。家属主张的“自愿”,没有被法院采信。
程序争议:侦查程序是否违法
常某家属还提出了一个程序上的质疑: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枣庄中院在驳回申诉的通知中专门回应了这一点:“侦查机关在询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上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程序合法规范”。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要求讯问和审判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常某案中,侦查机关联系不上其法定代理人,通知了社区工作人员到场,程序上被认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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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愿”的辩解没有被采信
回到最核心的问题:法院为什么认定这不是自愿?
判决书中提到的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案发后两人的第一反应是“没有承认”。岩某家人询问时,两人起初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后来才承认。如果是一次正常的、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为什么第一反应是隐瞒?
第二,岩某的陈述“核心事实前后基本一致”。法院承认她在“部分细节”上前后不一致,但认定她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的陈述基本稳定。细节的出入在性侵案件中很常见,法院关注的是核心事实是否稳定可信。
第三,证人的证言构成了一个复杂但自洽的图景。有证人称“双方系恋爱关系”,有证人称案发前一晚两人在客厅有亲密行为且岩某没有反抗,也有证人(李姓)将岩某的账号发给了常某。法院综合这些证据后认为,恋爱关系和之前的亲密行为,不足以否定案发时的“强行”。
第四,报案“及时、正常”。4月8日早上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家人就报警。法院认为这种时间线上的紧密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这些因素叠加,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证据足以认定强奸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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