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现代能源微网)
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电源侧适用范围包含新建新能源项目(电源涉及分布式光伏的,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开展绿电直连建设);存量电源。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以及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负荷侧适用范围包含增量负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新建负荷;存量负荷:一是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
二是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全部或部分负荷。上述负荷均可探索开展单用户或多用户绿电直连建设,其中,多用户模式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开展单用户绿电直连建设。
消纳距离方面,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对周边新能源资源进行全面摸排,结合地形特点、输电条件和项目经济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电源选址距离,直连线路长度暂不作限制。支持新能源开发资源不足的地市在与周边地市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发展需要开展跨地市绿电直连项目建设。跨地市绿电直连项目由项目主责单位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申报。
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上网电量上限为总可用发电量的20%。电网企业每月电费结算时核算项目年累计上网电量,如超过上网电量上限,则当年次月起至年底停止该项目向电网上送电量。
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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