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打工人把没给他交社保的公司告去了仲裁,结果一分钱补偿没拿到,反倒倒赔了公司八万多。
说出来可能你都不信,这是我身边朋友前阵子实打实踩的大坑,现在他悔得肠子都青了。
他32岁换工作的时候,满脑子就想多拿点到手的现钱。
人事当时主动找他商量,说可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每个月额外给他发一笔社保补贴,不用扣个人缴费部分,到手直接多一千二百多。
他当时乐坏了,想都没想就签了字,觉得自己这是捡着大便宜了。
就这么干了整整四年,前阵子他刷短视频,刷到有人说公司不给交社保是违法的,去仲裁一告一个准,能拿好几万的经济补偿金。
他当天连招呼都没跟部门领导打,直接甩了句辞职,手里攥的客户资料、项目文档半点儿没交接,转头就去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
结果开庭的时候,公司直接甩出当年他亲手签的劳动合同。
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是他主动要求公司无需为他缴纳社保,公司每个月发放的社保补贴,他要是后续以未缴社保为由追究公司责任,必须全额退还所有补贴,还要支付对应利息。
四年算下来,他前前后后领了六万多的补贴,连本带利先得全额退回去。
更别说他连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的法定流程都没走,直接拍屁股走人,手里的核心业务直接断档,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订单损失。
按照劳动法,这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情况,他本来就该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扣完他当月还没发的工资,他还得再补两万多,里外里加起来刚好赔了公司八万多。
你说这亏不亏?本来想薅公司的羊毛,结果把自己坑得底朝天。
现在太多打工人都有这个误区,觉得社保扣了自己到手钱就少了,自愿签放弃社保的协议,反正拿现钱最实在。
可你不知道,这份协议从你签字的那一刻起,就给你埋了天大的雷。
咱们把实打实的法条摆在这里,别等踩坑了才拍大腿后悔: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要是因为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也得在十五天内给你办好社保转移和离职证明,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劳动合同法》也写得清清楚楚:只有当单位恶意不给你交社保的前提下,你主动提离职,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要是你当初是自己主动要求不交社保,事后再拿这个当理由要补偿,根本就站不住脚。
更别说连招呼都不打直接跑路,工作交接全撂挑子,最后赔的只能是你自己。
我就想问一句,有没有人之前也碰到过公司劝你签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的?当时你是签了还是直接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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