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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安市监南处罚〔202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该公司在代理非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时,违规向投标企业收取无成本支撑的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构成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南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 处罚机关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涉嫌招投标代理价格违法,随即依法立案开展调查,现已完成案件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自2024年1月起,代理了2026年福安市社会应急和防灾避险能力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应急和防灾避险演练)的招投标工作,该项目采用线下开标的非政府采购模式,招标文件通过邮箱以电子形式向投标企业发放。当事人向参与投标的3家企业分别收取200元招标文件费,合计收费600元。由于电子招标文件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支出,此次收费全部为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将违规收取的600元费用全额退还给3家投标企业。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招投标代理中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6年6月17日正式立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涉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公告、投标文件购买登记表、退费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证据,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足以认定违法事实。2026年9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已经构成价格违法。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全额退还违法所得,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
本次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社会公开。
天眼查数据显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何毓明,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7人,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1号金鼎观湖807室。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疏漏,未严格落实招投标代理收费的相关法规要求,违规收取无成本支撑的电子招标文件费用。虽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获从轻处理,但该违规行为已被公示,有损企业经营信誉,也警示公司需强化一线业务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完善收费全流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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