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来 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 Chinashintay)
让别人代持BVI公司股份,
能不能挡住债权人17亿美元的追债?
今天我们看一个关于代持(信托)与追债一个精彩案例。
1
事由
故事从一场国际仲裁说起。
债权人(即本次原告,NMH和ATG)在国际商会(ICC)仲裁中胜诉,赢得了(对债务人,即第一被告PWP)一份超过17亿美元的裁决。
而且,
这份裁决也已经在BVI法院获得承认,并登记为BVI法院的判决。
即便如此,判决不会自动变成钱。
要执行,债权人就得自己去找资产。
然后,他们锁定了一个目标:
OS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一家BVI公司,
确切的说,是登记在另外一人名下(即第二被告NKT)的这家BVI公司436股股份,价值不菲。
于是,
债权人向BVI法院申请了押记令(charging order),
主张第二被告只是代持,这些股份实际属于欠债的债务人。
法院已经发出了临时押记令,
但把临时令变成最终命令,债权人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要证明第二被告是代持(信托),要证明BVI的法律有权管这个信托。
第二被告当然不认啦。
2
第二被告的防线
第二被告有两条防线:
一是事实,根本没有信托,没有代持,就是我自己的股份。
在答辩状里,第二被告把债权人的主张形容为:
"一个逆向拼凑、纯属假设、自说自话的虚构故事"。
他认为债权人是凭空臆想(债务人和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一个BVI信托关系,
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没有任何信托契据,也没说清楚信托是哪一天、以哪种方式成立的。
他说,
他与债务人的这笔交易(判决未讲,推测应该是债务人将BVI公司股份转给他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5年前的伊拉克,
这是两个伊拉克人之间,一桩有完整文件、多年来从来无人质疑的一笔伊拉克交易,交易的目标主要是(BVI公司下控制的)Oilserv Iraq 50%股权,而且底层资产也在伊拉克。
这是十几年前正常的交易行为,
现在BVI公司股权就是他的,他根本与债务人不存在代持(信托)关系。
其二,就算是代持,就算有信托,也根本轮不到BVI法律来管。
他认为,
信托是要看"准据法"。
根据BVI《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61)第80条,准据法先看信托条款明示指定的法律;没有明示,看能否合理推断;两者都没有,就看第(1)款(c)项—— 第80条第(1)款(c)项 信托条款既未明示指定管辖法律,亦无法从条款中合理推断的,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 第80条第(2)款 判断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时,应特别参考:(a)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 信托财产所在地;(c) 受托人的居所或营业地;(d) 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
他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信托契据,没有任何明示条款,
所谓代持和信托只是靠推断产生,那就只能走第(1)款(c)项,即有没有信托这个事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
那好了,
他和债务人俩人都是伊拉克人,人在伊拉克,关键交易在伊拉克发生,底层的标的公司也是伊拉克公司,相关重组审批走的是伊拉克法,
所以要说联系最密切的,当然是伊拉克。
而伊拉克,并不承认信托。
所以他的结论是,
信托根本就无法成立,债务人对BVI这436股根本不享有任何权益,押记令自然无从谈起。
他这套论证精妙无比,
不去证明自己"没有代持",只让代持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
信托法权威著作《Lewin on Trusts》里也有一个经典比喻:
信托是火箭,把财产转进信托的那个行为是发射架。
火箭能不能飞,和发射架好不好用,
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该书明确写道:一项财产的可让与性受某个不承认信托的法域管辖,同时它上面又成立一个信托。这在法律上完全可能。
第二被告就是从这一点去突破:
他认为BVI法只管发射架,火箭本身归伊拉克法管。
啊这,我只能说,法律博大精深呐
3
究竟火箭归谁管?
到这里,案子转入先不解决"到底有没有信托"这个问题,
先看究竟火箭归谁管,
看看伊拉克法律,在法律解释上有没有资格,去决定一个BVI公司股份信托的实质有效性。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解释问题,
而最终在今年3月份,BVI的法院也给出了答案:都归BVI管。
法官的依据是BVI《受托人法》第83A条,
这一条正是业内俗称的"防火墙条款",
这一条的功能就是确保与BVI有特定联系的信托受BVI法管辖,不被外国法动摇。
法官的推理和理由是这样的:
代持,本身就是一次"处分"。
第83A条第(1)款对"处分"的定义很宽:任何设立或消灭财产权益的交易,都算。 而所谓代持,无论是明示宣告信托,还是归复信托、推定信托,本质上都是在股份上设立了一项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这本身就是一次"处分"。
而处分的有效性,要看财产是什么,如果财产是BVI公司股份OS International就适用公司注册成立地(即BVI)的法律。
第83A条第(8)款 非遗嘱性质的无形动产处分,其形式有效性、实质有效性以及作出该处分的能力,依附表一确定。附表一第1项 公司股份——适用注册成立地的法律。 OS International 注册在BVI,那么,这436股股份上任何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包括以信托方式设立受益权益,都适用BVI法律。 而且防火墙条款(第83A条第(12)款)明确规定,信托的有效性问题由准据法决定,而准据法要按第80条来找。这说明:按资产类别(即公司股份)定法律的规则在前,按准据法定规则在后。
最后,外国不承认信托,与BVI无关。
第83A条第(13)款(a)项 除信托或处分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仅因外国法域禁止或不承认信托概念,即认定BVI信托或向其作出的财产处分无效、可撤销、可被撤销或存在任何瑕疵。 至于第二被告倚重的"火箭与发射架",法官认为,这个比喻反映的是《海牙信托公约》下的传统区分,而第83A条是本地立法对普通法分析的有意改写。法院要回答的不是"没有成文法时该怎么定性",而是"成文法要求法院怎么做"。
最后,今年3月BVI法院落槌(案号:BVIHC (COM) 2023/0064),
BVI火箭也管得着,发射架也管得着。
![]()
落槌之后,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反讽:照法官这套逻辑的话,全世界任何一个信托,只要资产里碰巧有一点BVI公司股份,哪怕微不足道,是不是都要被BVI防火墙罩住? 法官承认被问到了,只回复他,本案被主张的信托财产只有这436股,没有别的,所以不必回答。这道题,留给将来吧。
4
写在后面
当然,这场官司 还远未结束 ,
债权人花了整整三年(2023-2026),现在只解决了“发射架和 火箭都归BVI管”
这 一道小障碍,
最重要的问题 “是不是代持的 ”这场仗,还没有真正开打 。。。
太难了。
那最后我们回到本文标 题的问题,BVI代持股份,债权人追得到吗?
你觉得呢?
(完)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发文章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对任何因或间接使用本公众号涉及的信息和内容或者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觉得文章不错就点赞、在看、分享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