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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有个老板来找我,进门第一句话就是:
“我那个合伙人,一分钱没掏,还想分红。我能不能把他踢出去?”
他手里有份章程,写得挺全:股东连续三个月不参与经营、不服从安排、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除名。
他问我:照着章程走,行不行?
我说:不行。你这章程写了也没用。
一、法律只给了两条路
先说结论:
法律允许“除名”的事由,只有两种——没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
别的,都不算。
这不是我的说法,是法院判出来的规则:
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 公司法对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股东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上海某案,入库编号2024-08-2-270-005)
说白了就是:你可以因为“他该给的钱没给”把他踢出去,但不能因为“他干活不积极、说话难听、跟你不投机”把他踢出去。
不喜欢一个人,不是法律认可的开除理由。
二、就算是“没出资”,也有程序
第一条路走对了,还得按规矩走:
第一步:催。
公司得书面催告他——限期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口头说一句不算,得留痕。
第二步:等一段合理时间。
不能上午催、下午就开会除名。得给他一段合理期间。
第三步:他还是不交 → 股东会决议除名。
到这一步,才能开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
三步缺一步,除名就可能被法院推翻。
三、最扎心的是这一条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人想不到:
如果公司股东自己也不干净——比如全体股东都是虚假出资或者都抽逃了全部出资,这个时候某个股东想开会把另一个人“除名”——
法院会认定这个除名决议无效。
为什么?因为你自己都没履行出资义务,凭什么行使“惩罚不诚信股东”的表决权?
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 丧失合法性基础 ,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入库编号2023-08-2-270-002)
想清理队伍,先看看自己脚下干不干净。
四、那“不干活”的合伙人,真没办法了?
有办法,但要换个思路。
除名不行,可以走这三条路:
第一,股权回购。
章程或者股东协议里如果约定了回购情形(比如离职、不参与经营),可以按约定回购他手里的股权——这是买,不是踢。
第二,股权转让。
让他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价格谈好,手续走完。
第三,公司减资。
把对应出资减掉,注销他的股权。但要注意:减资有严格的债权人通知程序,走不好要担责。
三条路的共同点:都得提前写进章程或者协议里。
事后想赶人的办法,往往是最贵的办法。
五、给老板的三句提醒
第一,章程别写“万能除名条款”。
“不服从管理可以除名”“损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这类,写了也是白写,真开会除名,还可能被判无效。
第二,出资问题,一定要留痕。
催告用书面、送达要留证据、期限要合理。程序上少一步,实体上就少一层保障。
第三,与其事后赶人,不如事前约定。
想让不干活的合伙人退出,在章程或股东协议里写明回购条件和触发情形——这是唯一“提前解决”的路径。
最后
那位老板听完,沉默了一会儿,问了一句:
“那我当时就该把这个写进协议里,是吧?”
我说:是。合伙这件事,最好的时候是刚认识的时候,其次是现在。
能提前写清楚的,别等到翻脸那天才谈规则。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高级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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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只有两种: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入库编号2024-08-2-270-005)
· 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除名条件,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 除名有三步程序:书面催告 → 合理期间 → 股东会决议,缺一步可能被推翻
· 全体股东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时,相互除名的决议无效(行使除名权丧失合法性基础)
· “不干活”的合伙人除名不行,要走股权回购、转让、减资三条路,且必须**提前写进章程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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