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9.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有何特殊规则?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涉及《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整程序具有挽救企业的特殊目的,其衍生诉讼规则与破产清算程序有所不同。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对实现重整目标、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整程序的特点与衍生诉讼的特殊性
(一)重整程序的特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挽救目标: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其经营能力为目标(《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
2. 营业继续: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企业破产法》第73条)。
3. 自治协商:重整计划由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等协商制定(《企业破产法》第79-81条)。
4. 强制批准: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第87条)。
(二)衍生诉讼的特殊性
重整程序中的衍生诉讼,需遵循重整程序的特点:
1. 效率优先:为保障重整成功,衍生诉讼应尽快审理,避免拖延。
2. 营业保护:诉讼不应影响债务人继续营业,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
3. 利益平衡:诉讼需平衡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二、重整程序中衍生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规则
(一)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重整程序中的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这与破产清算程序相同。
(二)诉讼中止与恢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重整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这与破产清算程序相同。
但重整程序有特殊规定:
1. 重整期间营业继续:若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73条),诉讼由债务人自行进行,管理人监督。
2. 管理人接管:若管理人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74条),诉讼由管理人进行。
(三)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重整程序中,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则,与破产清算程序相同(《民法典》第194-195条、《企业破产法》第20条)。
三、重整计划中衍生诉讼的处理
(一)重整计划对诉讼的安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债权人的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若衍生诉讼涉及债权调整,重整计划可对其作出安排。
(二)重整计划批准对诉讼的影响
1. 债权人会议通过: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92条)。
2. 法院强制批准:若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对未通过组别也发生效力(《企业破产法》第87条)。
重整计划批准后,衍生诉讼应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处理。若重整计划规定债权调整方案,诉讼标的应相应调整。
四、重整程序中特殊衍生诉讼的处理
撤销权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管理人或债务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在重整程序中,撤销权诉讼应服务于重整目标:若撤销行为有助于重整(如追回转移财产),应积极提起;若可能引发连锁诉讼、影响债务人经营稳定,应在重整计划中协商处理。九民会议纪要第112条明确,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怠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代为提起。
取回权诉讼。 重整程序中,取回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破产法解释二》第40条规定,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管理人违反约定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的除外。该条旨在保障债务人营业连续性。
五、实务要点
区分管理人管理与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期间,若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73条),衍生诉讼由债务人自行进行,管理人负有监督职责;若管理人接管,诉讼由管理人进行。实务中应明确诉讼代表权的归属,避免程序混乱。
重整计划对诉讼的安排应明确具体。重整计划对衍生诉讼的处理(如债权调整、诉讼标的变更)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
关注取回权诉讼的"条件约定"抗辩。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重视《破产法解释二》第40条的"条件约定"抗辩,对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取回权主张,应在诉讼中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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