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还在紧盯8.28现房销售新政的推进节奏,殊不知,在新政落地一周后,又一条关乎千万购房者切身利益的重磅消息,从最高法层面正式释出。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国内首份专门针对房企破产的全国性司法指导文件,标志着全国楼市风险化解,从政府行政端口,逐步走向司法程序中的常态化处理。
文件里面针对“房企破产后钱怎么分、房怎么办、贷怎么还”这些问题,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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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标尺,购房者权益升至绝对优先
在过往的房企破产案件里,始终有一个绕不开的民生痛点:房企爆雷进入清算后,破产费用、公共债务往往排在清偿最前列,购房者的首付、已还房贷反倒靠后,不少业主最终落得 “钱房两空” 的处境,维权之路漫长又艰难。
而这份新规,直接重构了房企破产的债权债务清偿顺序,第一次把普通购房者的民生权益,放到了绝对优先的位置,彻底颠覆了沿用多年的破产清偿规则。
纪要第31条明确规定,房企破产、房屋确定无法交付而解除合同后,清偿顺位依次为:
1. 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
2. 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3.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4. 破产费用;
5. 共益债务;
后续再依次清偿职工薪资、税费、普通债权及各类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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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按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程序运转的成本,向来处于最优先、随时清偿的地位。
而这次新规直接把它们挪到了购房人、工程款、担保债权之后,等于在司法层面明确:房企破产清算,先保普通买房人的切身利益
楼盘烂尾不用再还贷,权益保障形成完整闭环
有的人会问了,那万一我买的楼盘烂尾,房贷还用不用还?
针对这个问题,这次的文件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彻底解开了大家最大的心结。
纪要第18条明确划定了司法边界:房屋买卖合同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整套权益保障的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步,楼盘确定无法交付、购房合同正式解除后,开发商要把已收的购房款、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给购房者和银行;
第二步,银行没得到足额清偿的部分,能按新规第一顺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最关键的是,不能再要求购房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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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白话来说:宜宾人买房万一遇上烂尾,已经付的首付和月供,能作为第一顺位优先拿回来;剩下没还的贷款,从此和你没关系,不用再接着还。这从根本上杜绝了 “房烂尾、债不烂” 的不合理情况!
但必须郑重提醒的是:整套流程一定要走法定程序,千万别擅自停贷断供。在楼盘破产程序、合同解除手续没正式办完之前,贸然停贷会影响个人征信,反而耽误合法维权。
正确的做法是密切关注法院和管理人的通知,及时申报债权,通过司法流程锁定自身权益之后,再依法终止还贷义务。
大家对这份新规怎么看,能进一步打消你买房的顾虑吗?(转自 三江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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