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投诉下,56万退了54万,律协说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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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某银行副行长,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判七年。家里人不甘心,想找个好律师看看能不能少判几年。
通过亲戚的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个姓孙的律师。孙律师很直接,上来就说:“我能打点关系,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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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面上签的律师服务费26万,实际上家属付了56万。为什么多出来30万,孙律师说“需要打点关系的不止一个人”。
结果,钱花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七年,一天没减。
家属意识到被骗,开始追钱。一开始孙律师退了30万,家属投诉到焦作市律协,律协第一次处理意见是:不予立案。理由是26万在律师收费标准内,属于正常收费。
后来投诉到司法部门,经协调,孙律师又退了24万,但前提是家属撤回投诉。退完钱,律协这边对此事的定性是:已办结。
钱是退了54万,但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没有说清楚:56万所谓的“打点费”,到底有没有被真的“打点”出去?如果没有打点出去,律师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的这56万,算不算诈骗?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类似事件是有先例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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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西萍乡。一个叫王某的人,对涉嫌犯罪的刘某、肖某家属说,他能帮忙减刑、提早出狱。两方家属信了,共计给了他26万。结果王某把钱拿去赌博和消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六年半,罚金五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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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重庆。尹某的儿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律师汪某对她说,你儿子案子很严重,公安机关下一步会以包庇、窝藏、隐匿犯罪嫌疑人等为由找你们麻烦。并表示自己有人脉,只要尹某向他个人账户转账150万,就“保护”她不受牵连。尹某转账后发现,她儿子本身就有自首和从犯情节,根本不需要“打点”。要求汪某退钱,后司法局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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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福建厦门。律师罗某以“找领导跑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400万“活动费”。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诈骗罪,十四年,罚金15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万元。
这么多年过去,类似案件的套路没变,话术也没变。
简单分析下为什么总是有人被“我有关系、人脉”这种话骗,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人被羁押,消息传输不通,作为家属,已经没办法冷静思考,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身上。
河南焦作这个案件和上述案件比,最大的区别,也是最关键的:孙律师把钱退了。
江西王某把钱拿去赌博,重庆和厦门的则是收了钱,拒绝退还。再看孙律师,收56万退了54万,几乎全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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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钱这个动作在类似案件里,是个很微妙很有意思的行为。
如果这个钱送出去了,退钱就意味着孙律师从自己的口袋拿钱补给家属,因为他不可能把送出去的钱要回来,他选择愿意退钱,是因为比起被追查资金流向,吃亏贴钱是更安全的选择。
这里面有个问题,那些拿了钱不办事的人,孙律师下次肯定不会找他们了。
再者,这个钱没有送出去,一直在孙律师手里,退钱代表着他知道这笔钱不该拿。想象下,一个律师以“打点关系”为由收了56万,结果根本没打点,这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数额超过50万,刑期10年以上。
02
这件事上,焦作市律协有没有问题,答案肯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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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第一次处理意见是:26万在收费标准之内,不存在收费畸高,不予立案。
按照律协逻辑,“打点关系”的钱是律师费,不是行贿或者其他。
事实上,律师费是对律师专业劳动的报酬,比如阅卷、会见、写辩护词、上庭辩论等。打点关系的钱是什么?是跳出法律关系,支付“人脉”的报酬。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
把涉嫌行贿的钱算在律师费的标准里,律协真觉得没问题吗?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钱是退了,孙律师是否存在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有关部门去查了吗?
03
此外,在焦作案子里,还有两个很容易让人忽略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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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该副行长被抓不久,孙律师就给副行长老婆打电话说:“我能拿到你的联系方式,你就可以猜到我的背景。”因为孙律师回答错了副行长老婆提出的问题,首次联系以失败告终。
孙律师到底是怎么拿到家属联系方式的?是有关部门的透露还是黑客技术?
第二,后面之所以又用了孙律师,是因为中间人的出现。
副行长弟弟朱某表示,是亲戚的朋友推荐的孙律师。亲戚的朋友认识一个“与河南省高院一退休干部私交甚好”的人,这个人“有不少下属在基层工作,可以打点关系”。
这个“退休干部”是谁?他的“下属”是谁?中间人有没有从中拿介绍费?
现在钱退了,家属撤诉,案子在律协这边办结了。那中间人这条线,是不是真的存在?有关部门有调查吗?
家属撤诉,解决的是家属与律师之间的民事服务费纠纷,但这不能成为司法局、律协对律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停止调查的理由,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私了的。
事到如今,只能等焦作市司法局和律协的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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