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首先是规则,规则的第一属性是“确定性” 。法律必须要让社会成员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法律今天是正义、明天换一个标准,社会就无法形成稳定预期。
法律调整的是外部行为,不直接调整内心动机 。一个人内心是否善良、动机是否纯洁,法律往往难以管辖;法律能管的是外在行为是否合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更关心“秩序”而非“道德正义”。
同时法律是妥协的产物 。立法过程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最后的条文未必就是最“正义”的方案,但它是能够被多数人接受、能够执行下去的方案。这种妥协性决定了法律常常只能提供“次优的正义”,有时甚至只是“有秩序的规则”。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