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遇到限购政策,买方就可以 “免责解约” 吗?答案是:不一定!
今天这篇文章,讲一起限购政策下的房屋买卖胜诉案:买方以政策变化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我们帮卖方打赢官司,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买方必须付钱。
几年前,卖方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允许买方指定第三人过户。合同签订后,卖方收取部分购房款,积极配合贷款、过户手续,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交易中途,当地出台限购政策。买方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无法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心生悔意,想 “甩锅” 给政策,要求:
· 解除合同
· 返还已付购房款
前案法院已经明确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房屋已过户至买方指定第三人;政策风险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
即便如此,买方仍然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卖方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无奈之下,卖方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陈文曦律师团队,继续维权。
律师介入后,一针见血指出:本案关键不是政策变没变,而是风险早就约定好了由买方承担。
合同中明确允许 “指定第三人受让”,说明买方在签约时,就已经预见并自愿承担政策变化、资格变化的风险。现在因为自己不符合政策,就想违约,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三大核心观点:
1. 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继续履行;
2. 卖方已完成交房、过户配合等主要义务,没有任何违约;
3. 买方拒不支付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真审理后,完全采纳陈文曦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
· 合同继续履行
· 买方限期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
· 买方支付违约金,并配合完成后续手续
卖方不仅顺利拿到大额房款,更通过判决确认:自己全程守约,合法合理。
这起案件告诉所有人一个重要道理:政策变动,不是违约的 “免死金牌”。
通过本案,给买房人、卖房人三条重要提示:
1. 合同约定优先于政策变化,风险分配以合同为准;
2. 涉及 “指定第三人过户”“规避限购” 等安排,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风险承担;
3. 守约方不要怕,法律保护诚信履约的人。
契约精神,才是房产交易最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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