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1
9月14日,高台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某村委会与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高台县人民法院已有3篇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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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与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调解案
——“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争议
入库编号D2026-161-1-135-853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某村委会与徐某签订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徐某承包某村委会农场土地245亩,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费共计10万元,由徐某分期交纳。2016年12月承包期限届满后,徐某未续签承包合同,亦未返还土地。2023年4月,村民张某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为期6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向张某交付210亩土地后,剩余35亩因徐某未返还无法交付。张某在耕种过程中,徐某还存在妨碍通行的行为,致使部分土地无法正常耕种。经村委会多次催告,徐某仍拒绝返还剩余土地,村委会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承包地。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涉土地纠纷的特殊性及农时将近的实际,在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依托辖区“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协调镇司法所、派出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县自然资源局等力量会同入驻法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联动调处工作。经过调查研判,调解小组梳理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徐某承包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有土地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违约及侵权;2.徐某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村委会土地交付义务如何履行;4.土地返还标准、交接时限及排除妨害的具体方案如何确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小组开展如下调解工作:
一是查清事实,明确法律责任。指导法官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实地勘验,结合承包合同、缴费记录、催告文书等证据,查实徐某合同到期后滞留占地、阻碍张某通行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指导法官向徐某释明:双方合同已于2016年底依法终止,合同到期后,徐某作为原承包方的核心义务就是及时腾退返还土地,继续占有土地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其拒不返还并妨害通行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土地、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通过释法,纠正了徐某“合同到期仍可继续占有”的认识误区,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二是释法明理,平衡双向权利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村委会释明,其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发包土地合法有效,但作为发包方,负有依约向新承包人张某全面交付土地的义务,从而指导村委会规范土地交接流程。同时也向张某释明,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引导平衡明晰各自预期,确保三方理性协商解决纠纷。
三是多方协同,合力促成方案落地。在各方达成基本共识后,派出所工作人员跟进疏导,了解徐某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影响春耕。自然资源局派员实地勘测,精准界定某村委会主张的35亩土地四至边界及实际面积,出具权威勘测依据,消除边界分歧。经自然资源局等多方参与实地测量勘验,确定待返还土地实际面积为32.2亩,各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时解读集体土地到期收回的政策规定,明确返还交接的标准规范。经过调解小组分层次、递进式调解,徐某从不理解、不配合逐步转变为认同协商,指导法官结合春耕生产实际,指导双方细化可落地的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腾退范围、交接时限、清障标准,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某村委会与徐某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农场土地承包合同》,徐某于2025年10月30日(农耕结束)前返还某村委会剩余土地32.2亩。目前双方履行完毕,某村委会已将徐某返还的土地交付张某耕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第470条、第562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38条、第40条、第4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方拒不返还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综治中心依托“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整合镇司法所、派出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局等基层力量,组建调解小组,开展联动调处工作。调解过程中,各部门按照“先定权责、再平预期、后落方案”的递进逻辑,围绕争议焦点各司其职,协同发力,逐一破解。其中,指导法官释明无权占有的相关规定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所疏导利弊、平衡各方预期;派出所疏导情绪,防控风险;自然资源局勘测确界、解读政策,引导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在农时关键期得到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与“不误农时保生产”的双赢效果。
推荐部门:高台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高台县人民法院、高台县自然资源局、高台县罗城镇司法所、高台县罗城镇派出所、高台县综治中心、高台县罗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来源:张掖高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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