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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那天扫过去的那几行,决定的是几年后的利息怎么算
付款条款是工程合同里最少被逐字读完的一段。签字时扫一眼就过去,觉得“结算后付款”“及时支付”意思差不多,等到款要不回来才发现,这几句话决定的其实是三件事:什么时候该给、拖多久算违约、利息从哪一天开始算。
下面这五处,是付款条款里最值得逐字盯住的位置,每一处都附一句可以直接照抄的写法。
一、付款期限不写清,利息会从哪天开始算?
付款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是付款条款里最直接的一处。
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那天开始计付。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退一步给三个替代时点: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算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既没有交付、款也没有结算的,只能算起诉之日。
最后那个兜底时点,实践中出现的次数远比想象中多。合同里没写付款时间,催款的过程又没留下痕迹,结果就是利息从递交起诉材料那天才起步——从完工到起诉之间的那几年,账上不会多出一分钱。
这一句可以这么写
结算完成后X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款的X%;剩余X%作为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X日内付清。
要把“什么时候付”写成可以据以确定具体付款日期的约定。“及时支付”“尽快支付”“按进度支付”这类说法,到了法庭上等于没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按现行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填这个数的时候留意上限。
二、结算期限怎么写,才能让对方不敢一直拖?
这是付款条款里最值钱的一句,也最容易被略过。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条规则在司法上是成立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双方要有约定。它是约定条款,不是法定规则。合同里没有写,就不能指望法院替双方推定出这个结果。
指望示范文本兜底也不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的通用条款,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具有“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一致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很明确。这句话要起作用,只能自己写进合同。
写与不写,中间隔着的往往是一场造价鉴定。
这一句可以这么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X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审核期限要给对方留出合理时间,写得太短容易被认为不公平;但“逾期视为认可”这半句必须写,否则前面那半句就落空了。
三、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写多少合适?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两种算法的差距,拖上两三年就很明显。约定多少是个分寸问题:写得略高于市场融资成本,站得住;写成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数字,到了法庭上很可能被调低——调整之后,反而不如一开始就写一个能落地的数。
写法上,要把三件事一起写清楚:计息基数、利率标准、起算日期。只写利率、不写起算日的条款,实践中还要再打一轮官司来确定从哪天开始算。
这一句可以这么写
发包人逾期付款的,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X%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还有一处提醒:合同里既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最好把二者的关系一并写明——是否可以并列主张、是否互相抵充。各地法院在这件事上做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两者都是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性质重复,只能择一支持;也有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依赖合同约定,可以与违约金一并主张。写明关系,至少让这一层争议少一个变量。
四、约定以审计为准,怎么防止审计变成无限期?
政府投资项目里,付款条款常写“以审计结论为准”。这句话可以写,问题在于只写这一句,等于把付款时间交给了审计进度。
建工司法解释二给了承包方一条明确的出路: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做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个“合理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同一条还堵了另一个口子: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发包人单方要求按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以审压款”能不能成立,第一步先看合同里有没有这句话。
这一句可以这么写
工程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X日内出具结论;逾期未出具的,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对确认,或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
写“以审计为准”没有问题,同时把审计的期限和逾期的后果写进去,“以审压款”就没有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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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摆了一桌,缺的往往是一个能确定日期的约定
五、合同里的通知与送达条款,为什么值得单独写一条?
催款函、对账函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件事:有没有送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直接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收,或者虽然没有签收但能够证明文书已经到达的,诉讼时效中断;以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的,同样中断。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是被授权接收的主体。
争议常常出在“谁签收才算数”上。合同里写明了送达地址和联系人,这类争议就少一半——在合同落款处签过字的联系人,通常就是有权接收文件的人,对方事后以“没有转达到公司”为由否认收到,很难成立。
这一句可以这么写
双方确认以下联系方式为双方收取往来函件、通知、诉讼法律文书的指定联系方式,甲方指定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指定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若任何一方变更指定联系方式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指定联系方式送达仍有效。
合同里留一行地址,将来每一次发函,都少一场“到底送到没送到”的争论。
合同已经签了,这几句还能补吗
能补,有三条路,成本都不高。
第一,补一份补充协议。不用重签整份合同,只写三句话:什么时候付款、多久完成审核、逾期怎么计息。双方盖章即生效。谈判的由头很实在——把付款时间定下来,对双方都是预期。
第二,把付款日期写进结算协议或者对账单。这一步除了明确付款期限,还有一个连带好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合同本身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在结算协议里把日期写明,这项权利就从写明的那个日子开始起算。付款日期不确定,这项权利的起算点就一直悬着。
第三,已经拖着的款,先用一份书面催告把事实固定下来。函中写清三件事:所主张款项的性质与金额、按约定应当付款的时间、目前的欠付金额。函件走EMS或者双方确认过的电子渠道,送达凭证留住。
付款条款是签约当天的几分钟,决定的是几年后追款时,账上能不能多出那几年的利息。
工程款要不回来的,私信把情况说给我:项目在哪、欠了多少、手上有什么材料。想先备材料的,关注后回复『清单』,我把《工程款追讨证据清单》发给你。
郭婷婷律师,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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